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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

《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是2005年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朱亮。本书针对水资源现状、水质标准、地表水综合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净化原理、净水技术及工艺进行了阐述。 

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基本信息

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图书目录

第1章 概论

1.1 自然界的水

1.2 水资源

1.3 地表水环境污染现状

1.4 水中污染物质

1.5 网管水水质

第2章 地表水源水质特征

2.1 受污染的地表水污染特征

2.2 河流地表水污染特征

2.3 湖泊、水库地表水污染特征

2.4 受污染水源水的复杂体系与其特征

2.5 有机物分子量分布特征与净水技术的选择

第3章 水质标准

3.1 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

3.2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3.3 水质标准与水质分析

3.4 饮用水质与人体健康

第4章 地表水综合防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4.1 地表水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制定

4.2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3 水质模型

4.4 水体功能区划

4.5 流域内污染源控制方案

4.6 生态修复方案

4.7 水环境管理方案

4.8 地表水源保护区

4.9 地表饮用水源地管理

第5章 微污染水源的生态修复技术

5.1 淡水水生生态系统

5.2 生态恢复工程理论

5.3 植物修复技术

5.4 微生物修复技术

5.5 生态恢复工程技术

5.6 太湖水域生态恢复与修复工程

第6章 常规净水技术

6.1 原水中的杂质

6.2 混凝

6.3 沉淀和澄清

6.4 过滤

6.5 消毒

6.6 常规净水技术局限性

第7章 微污染水深度净水技术

7.1 臭氧氧化预处理技术

7.2 吸附技术

7.3 臭氧-活性炭联用技术

7.4 膜分离技术

7.5 光化学氧化技术

7.6 高锰酸钾和过氧化氢氧化技术

7.7 吹脱、汽提技

7.8 深度处理工艺的局限性

第8章 微污染水生物净水工艺

8.1 生物预处理技术

8.2 弹性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技术

8.3 颗粒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技术

8.4 生物处理与其他技术的组合工艺选择

8.5 生物处理对富营养化水源水的净化

第9章 微污染水生物净化原理

9.1 水处理中的微生物

9.2 稳态生物膜模型

9.3 生物处理的基本概念

9.4 生物膜增长及底物去除动力学

9.5 生物膜微生物的能量代谢理论

第10章 长荡湖水源地保护规划及处理工艺研究

10.1 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2 长荡湖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分析

10.3 长荡湖水源地保护方案

10.4 给水处理工艺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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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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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内容简介

水是保障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水资源的破坏也日益加剧。如何保护水资源,尤其是供水水源,并对微污染水体进行净化,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书适合环保工作者、水体净化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阅读,并可供大专院校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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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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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源保护与微污染水体净化文献

《水体净化与景观——水生植物工程应用》摘要 《水体净化与景观——水生植物工程应用》摘要

《水体净化与景观——水生植物工程应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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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9KB

页数: 8页

挺水植物品种 大型品种:荷花、芦苇、再力花、水葱 中型品种:千屈菜、梭鱼草、水生鸢尾、慈姑、菖蒲 小型品种:水芹、小泽泻 水生深度 挺水植物: 5-40 厘米 浮水植物: 20-80cm 沉水植物:无范围, 20-200cm 基质 泥土:适合各类植物 水体基质:无土栽培,生态浮岛,美人蕉、鸢尾、梭鱼草、泽苔草 碎石基质:碎石、煤渣、陶粒等粒径较大基质。美人蕉、水生鸢尾、再力花、芦竹、风车草 光照 耐寒植物:西伯利亚鸢尾、灯芯草 耐阴植物:芋类、石菖蒲 温度 不耐热:西伯利亚鸢尾 可过冬:风车草、再力花 1、荷花 品种: 花色多种,白、橙、粉、红、黄等。单瓣、重瓣、复瓣等、 微型荷花 水深: 0.1-1m 观赏时间: 长江流域 3 月开始发芽, 5 月叶子出水,花期 6-9 月。 10 月下旬进入枯萎期 繁殖: 分藕繁殖和播种繁殖,实践中以分藕繁殖为主,在清明前后,长江流域 3-5 月

一种太阳能水体净化系统 一种太阳能水体净化系统

一种太阳能水体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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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本系统涉及一种太阳能水体净化处理,包括浮体、太阳能板、一种太阳能水体净化系统无刷电机、直流水泵、强力风扇、遥控器。以厚泡沫板为承载体,通过遥控器控制两个强力风扇开关,使载体前进、后退和转弯调整装置的位置。太阳能板为风扇转动和启动无刷电机。直流水泵喷水吸附粉尘颗粒,提高溶解氧含量,从而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水源保护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主要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引起水质下降,利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的现象。严格来说造成水的污染原因有两类: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水。此外,还包括生活污水、农田排水、降雨淋洗大气中的污染物以及堆积在大地上的垃圾经降雨淋洗流入水体的污染物等。另外还有自然因素造成的水体污染,诸如岩石的风化和水解,火山喷发、水流冲蚀地面、大气降尘的降水淋洗。生物(主要是绿色植物)在地球化学循环中释放物质都属于天然污染物的来源。由于人类因素造成的水体污染占大多数,因此通常所说的水体污染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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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生活用水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对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对饮用水源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五)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保证水体的自净能力;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

(三)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竹林园施用农药和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船舶、渔业养殖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计划、经济、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保护饮用水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八条在饮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建设、土地、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或堆栈;

(四)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五)禁止堆放、清理、倾倒危险废物;

(六)禁止向保护区内的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八)新建、改建、扩建禽畜养殖场、屠宰场,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存放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禁止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防洪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从事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四)禁止堆放垃圾、倾倒粪便及其他废物;

(五)禁止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从事耕种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倾倒。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停止生产,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减轻其危害。

第十九条造成跨县(市)、区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立剧毒物品仓库或堆栈;

(二)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厂;

(三)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剧毒物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或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存放或未经批准使用剧毒物品;

(三)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临时堆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存放、运输或者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质,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或者未采取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从事放养禽畜或网箱养殖;

(三)堆放垃圾、倾倒粪便和其他废物;

(四)从事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从事污染饮用水源的耕种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禽畜养殖场、屠宰场或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为发生在准保护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甬政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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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水体污染源

水体污染源是指造成水体污染的污染源的发生源。通常是指向水体排入污染物或对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按污染物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两大类。输入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污染物或污染因子。水体污染源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形式:

(1)按污染物的发生源地,可分为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

(2)按排放污染的种类,可分为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等;

(3)按排放污染物空间分布方式,可以分为点污染源(点源)和非点污染源(面源),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水体污染源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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