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规范总结吸纳了近年来铁路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经验和科研成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防范外部因素对高速铁路运营和设备运用的安全风险。其中外部因素的安全风险主要指高速铁路与道路以及输油、输气、电力、通信等管线之间的并行、跨越、穿越;火灾以及风、雨、雪、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落物、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落石等异物侵限;铁路周界的非法入侵;信息网络入侵,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安全风险。基础设施和设备自身的安全要求按现行铁道行业相关设计标准执行。
规范从高速铁路工程设计源头入手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规定了工务、四电和建筑等各专业的安防标准,综合运用安全监测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隐患监控预警,着力提高高速铁路安全监测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综合安全防护体系。 2100433B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计规范
这是国家铁路局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该规范的实施将为统一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标准,保障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一般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安全防护上,洞口小于1m的作孔洞防护钢筋网;套用A13-44定额子目。洞口大于1m的作孔洞防护架;套用A13-40定额子目。
安全防护单独套项的范围,土建定额P365有详细的解释,定额中按水平防护和垂直防护分别列项。
在高等级公路中用生态防护代替传统的实体防护,已成为发展趋势。相比之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高速公路建设起步早,他们很早就将生态保护和恢复植被等措施纳人了高速公路建设之中,并且为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 250 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 200 公里以上的客 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 人防相结合,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综合管理格局。 第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对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 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
开关设备的安全防护设计
本文以KYN型开关设备为例,以深入研究开关设备的安全防护设计。KYN型开关设备具有多种特点,如运行可靠、高强负载能力、体积小等。因为KYN型开关柜内部结构非常复杂和紧凑,要想直接通过对开关内部设备的外部进行观察,来获取其运行情况,难度是非常高的,极易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本文先对不同KYN型开关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论述,然后提出一些KYN型开关设备的安全防护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是正式版,是在系统总结中国时速250-350公里高速铁路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全面修订2009年《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版的基础上发布的。它的发布,标志着成熟、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铁路技术体系已经形成,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
TB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出炉的背后,离不开我国近十年来高铁建设高速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撑。尤其以2013年底,中国高速铁路运营里程正式突破1万公里为标志性节点,我国成为世界上高速铁路投产运营里程最长、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
国家铁路局昨日同时表示,针对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新建设计速度为200公里/小时及以下的城际铁路,目前也已经编制完成了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拟于2014年底另行发布。
新发布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贯彻落实安全优先原则,首次明确了高速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在路基、桥梁、隧道、无砟轨道、站场、客站、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等专业分别强化了安全保障功能设计;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方便、快捷、舒适和综合交通等提高服务品质的设计要求;重点体现了高铁建设全寿命周期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四节一保”绿色建设理念;注重结合中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输需求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优化速度匹配、设备配套和各专业主要设计参数,优化了复杂路网条件下的高铁运营调度系统设计、高密度大客流的客运服务系统设计,使技术标准更符合系统性、先进性、成熟性及经济合理性要求。
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按照“三定”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的职责,成立了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集成了近20个专业领域的技术要求,形成了速度范围为250-350公里/小时,涵盖不同速度等级、不同速度列车共线运行、适应不同自然环境(冻土、黄土等)的高速铁路设计标准,是高速铁路建设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业技术标准。
业内人士对记者强调,TB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代表了目前中国高铁设计的最高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高铁标准的国际化,在加强国际认知的同时,中国高铁“走出去”也将更具竞争力和谈判话语权,更加有章可循。此次拟建的中泰铁路就是泰国首条标准轨铁路,将全部使用中国的技术、标准和装备建设。
业内认为,中国出台高铁标准有利于高铁“走出去”。
总则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设计时速为250-350公里,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的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时速分为250、300、350公里三级。
值得注意:因为标题是高铁规范,那么其蕴含意思是(标准轨距的)高铁是新建设计时速最低250公里的客运专线。因为这部规范面向世界、涉及中国公司的海外铁路建设,不以中国高铁标准为唯一标准(国家铁路局网站科普栏目专文“什么是高速铁路”对中国标准专门作出规定,适应于中国)。
与国外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相比,TB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的“中国标准”优势在于,在适应规模化建设要求,反映技术简统化,保证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灵活的可操作性。
TB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同时首次明确了高速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也正因如此,该TB10621《高速铁路设计规范》仅适用于新建设计速度为250公里~350公里/小时、运行动车组列车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
对于普通列车为什么不能上高铁线路,铁路专家解释称,主要存在行车速度和设计荷载两方面的制约:动车组列车能够以时速不低于200公里的速度运行,普速(货物)列车最高时速只能达到160公里,如果动车组与普速列车共线运行,将显著降低线路的运输能力。另一方面,动车组的轴重最大仅为17吨,而普速列车轴重接近23吨,上线运行对轨道的平顺性影响较大。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贯彻落实了安全优先原则。高铁运行,安全平稳最重要。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明确了高速铁路采用动车组列车的原则要求;二是综合选线规定了区域地面沉降、冻土地区选线的原则要求,规定了高速铁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设计;三是规定了路基设计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基础稳固不下沉;四是明确桥梁结构控制限值标准,实现了对桥梁结构变形的严格控制;五是隧道设计提出了长度大于10公里或地质复杂地段的隧道宜采用单洞单线,确保各种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隧道安全;六是明确了高速铁路应建立精密测量控制网,确保线下基础设施和轨道铺设要求;七是针对高铁车站特点,明确了体型复杂、重要的站房及跨线设施的结构安全标准;八是明确牵引供电和铁路电力系统应采取相应设计措施,具备一定的抗风、雨、雪、冰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九是强化了信号系统故障导向安全的基本原则,采用我国自主创新的高速铁路CTCS-2和CTCS-3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十是高速铁路应设置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专家解读
2014年12月22日,国家铁路局正式发布《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这是我国也是世界第一部系统完整、内容全面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近日有关专家就这部规范的安全与技术创新方面进行了解读。
问:规范在安全方面的主要技术标准有哪些体现?
专家:高铁运行,安全平稳最重要。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明确了高速铁路采用动车组列车的原则要求,细化完善了建筑限界图,规定了高速铁路设计采用四新技术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准入规定,以及高速铁路设计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综合选线规定了区域地面沉降、冻土地区选线的原则要求,规定了高速铁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提出了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公(道)路及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设施交叉跨越、并行的有关技术要求。强调了区域地面沉降以及邻近线路抽取地下水、深基坑开挖和堆载等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的影响。
三是规定了路基结构应按土工结构物进行设计,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基础稳固不下沉,加强了路基排水系统设计,能够保证路基平顺,能经受天寒地冻和雨水冲刷等恶劣气候的考验,保证铁路基础长期稳定安全。
四是桥梁结构规定了梁体竖向挠度、水平刚度、墩台沉降等控制限值标准,实现了对桥梁结构变形的严格控制,保证桥梁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五是隧道设计提出了长度大于10公里或地质复杂地段的隧道宜采用单洞单线,规定了隧道防灾救援的原则性技术要求,规定了隧道洞口选址及设置明洞等相关措施,确保各种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隧道安全。
六是明确了高速铁路应建立精密测量控制网,确保线下基础设施和轨道铺设要求。规定了轨道结构类型铺设条件、轨道静态铺设精度等标准,保证了轨道结构的高平顺性、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
七是针对高铁车站特点,明确了体型复杂、重要的站房及跨线设施的结构安全标准,并提出建立结构安全健康监测体系的要求。
八是明确牵引供电和铁路电力系统应采取相应设计措施,具备一定的抗风、雨、雪、冰等自然灾害的能力;隧道内接触网结构采用预埋固定方式,强调安装基础安全可靠、耐受动荷载、防火、便于调整和接地的要求。
九是强化了信号系统故障导向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采用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中的CTCS-2、CTCS-3级列控系统,以及车站接近锁闭计算长度,车站联锁、列控进路数据应保持一致,联锁、列控等关键设备电源回路应采用双回路独立供电的有关规定,确保高速铁路信号系统安全性。
十是规定了高速铁路应设置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及异物侵限等灾害进行实时监测,为列车运行安全提供保障 。
问:《高速铁路设计规范》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哪些内容?
专家:规范集成了近20个专业领域的技术要求,全面反映了我国高速铁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综合实验、成果应用等多方面的巨大成就,是高速铁路建设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业技术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形成速度范围为250~350公里/小时,涵盖不同速度等级、不同速度列车共线运行、适应不同自然环境(冻土、黄土等)的高速铁路设计标准,是世界上首部系统完整、内容全面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
二是确定了土建工程、牵引供电、列车运行控制、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系统的主要技术标准,完善了高速铁路轮轨、弓网、流固、车控之间的系统耦合理论。
三是建立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确定了线形设计参数、路基压实标准、桥梁刚度限值、隧道断面尺寸、轨道静态铺设精度、无砟轨道结构等标准,系统形成了我国高速铁路空间线型高平高稳、线下基础刚度匹配、轨道系统稳定平顺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设计理论、方法和标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
四是明确了路基、桥涵、隧道、无砟轨道结构设计的耐久性要求,通信信号关键设备和安全信息传输通道冗余配置方案,接触网-受电弓系统弓网受流性能质量仿真评价标准,地震、风、雨、雪、异物侵限等防灾安全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可靠。
五是明确了路网选线、环保选线、地质选线和经济选线等综合选线要求,根据项目地形地质条件、环境因素等具体情况,提出了部分路段可采用路段设计速度,突出了标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了平均站间距和列车最小追踪间隔时分,以及车站及区间点线能力匹配的设计要求,实现系统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是完整提出高速铁路供电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和技术体系,确定我国高速铁路牵引变电主接线方案、二次保护配置、钢轨电位、27.5千伏专用电缆感应电压等技术标准,明确了我国高速铁路250公里/小时、300公里/小时、350公里/小时接触网系统技术标准。
七是针对高速铁路电力供电方案,提出了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的综合定量评估的方法,确定了铁路电力供电可靠性定量指标,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高速铁路电力供电方案综合评价体系,并给出了具体实施方案。
八是明确了250~350公里/小时高速铁路采用我国自主创新的高速铁路CTCS-2和CTCS-3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并细化了列控系统设备设置规定,形成了我国高速铁路信号系统整体设计标准。
九是纳入了近年来高铁车站建设的新理念和经验总结,明确了高铁车站体现“以人为本、安全、便捷、舒适”相关设计要求;增加了综合交通枢纽、绿色客站、综合开发等内容;强调了客站建筑文化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内容。
十是将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结合起来,体现了建设绿色铁路的理念;提出了中水回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再生综合利用的原则,体现了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选线和工程措施方面以保护居住环境为重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等 。
有的人分析,这部规范也有不足,主要是有的概念规定不明确,例如“主要技术标准”要求包括“铁路等级”等,可是它这本书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高速铁路(而2009年版术语第一条就有规定),没有这个前提则本质上难以规定铁路等级,它仅仅列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设计时速250——350公里的标准轨距的客运专线,没有针对更高速度的,如果是更高时速铁路则需要其它的补充规范。因为标题是高铁,那么其蕴含意思是标准轨距的高铁是新建设计时速最低250公里的客运专线,可是没有明确表述,终究有不严谨性),因为这部规范面向世界、涉及中国公司的海外铁路建设,不以中国高铁标准为唯一标准(国家铁路局网站科普栏目专文“什么是高速铁路”对中国标准专门作出规定,适应于中国),例如,动车组的概念规定得不简明扼要、容易理解,等等。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旅客、托运人电子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关键时期的运输安全;
(二)高速铁路开通运营、重要设施设备运用状态、沿线外部环境等铁路运输安全关键环节;
(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报送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并加强督办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
相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规定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略。
3.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收(邮编: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