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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科技攻关学术著作系列”序
前言
第1章概论
第2章轨道几何不平顺检测技术
第3章基于车辆动态响应的轨道状态评价技术
第4章接触网检测技术
第5章信号检测技术
第6章无线通信检测技术
第7章综合巡检技术
第8章大型钢轨探伤车技术
第9章隧道及限界检测技术
第10章检测系统集成技术及综合系统
第11章铁路基础设施检测数据分析处理中心 2100433B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动态检测技术是指以各种车辆或动车组为载体,安装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及分析处理设备、展示及传输设备等所形成的对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实时检测的技术。本书从检测原理、系统结构、数据处理、评价标准及应用等几方面对不同基础设施设备的动态检测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全书共11章,包括概论、轨道几何不平顺检测技术、车辆动态响应检测技术、接触网检测技术、信号检测技术、通信检测技术、综合巡检技术、大型钢轨探伤车技术、隧道及限界检测技术、检测系统集成技术和数据分析处理中心技术。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前言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互换性概述第二节 加工误差和公差第三节 极限与配合标准第四节 技术测量概念第五节 本课程的性质、任务与基本要求思考题与习题第二章 光滑孔、轴尺寸的公差与配合第一节 公差与配合的...
第一篇 个人礼仪1 讲究礼貌 语言文明2 规范姿势 举止优雅3 服饰得体 注重形象第二篇 家庭礼仪1 家庭和睦 尊重长辈2 情同手足 有爱同辈第三篇 校园礼仪1 尊重师长 虚心学习2 团结同学 共同进...
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图书目录(最新)
1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39.00 2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47.00 3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47.00 4 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45.00 5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41.00 6 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27.00 7 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29.00 8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27.00 9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铁建设【 2010】241号 37.00 10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0) 铁建设【 2010】240号 27.00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探讨
阐述日本、法国和德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管理特点;研究我国基础设施维修管理现状、影响因素和问题,分析我国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管理水平;从交易成本、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方面优化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管理理论;从“检测分离”维修体制和基于交易成本的维修业务外包决策分析方面,提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维修体制优化建议,以及维修组织结构分阶段优化实施路径。研究表明:实施基础设施综合维修模式具有可行性,管理需从维修体制与维修模式两方面优化,逐步建立适应高速铁路网络化运营的维修体系。
本书介绍了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桥梁、隧道、轨道和水运工程)的检测技术及其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内容包括主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试验检测方法、质量要求、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全书共分为八章。地基工程现场检测技术包括路基与桩基的现场状态检测、完整性与承载力检测方法;路面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包括路面基层(底基层)试验检测、沥青路面与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测技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包括桥梁工程常用支座和伸缩装置检测、预应力结构组件检测、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桥梁结构应变电测技术和桥梁荷载试验;隧道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包括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测、隧道支护检测、隧道监控量测、隧道衬砌质量检测和超前地质预报;轨道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包括无砟轨道材料试验检测和成品轨道板检验方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包括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检测、海港工程混凝土防腐技术、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与加固技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检测案例一章列举了大量的实际工程检测报告,背景清晰、方法明确、案例代表性与整体性强,突出了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中的重要性、规范性与实用性。本书可作为应用型本科土木工程、地下空间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使用,也可以作为从事以上专业试验检测与施工的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8月31日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二)制定检测计划;
(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五)编制检测报告;
(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十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台账;
(二)检测技术文件;
(三)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四)检测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检测数据;
(六)检测报告;
(七)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检测管理档案相关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第三十四条 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