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城区建筑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资源要素制约的有力举措,更是县域经济“保强争优、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切实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广和实施力度。
(二)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造和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主要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能耗指标限值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造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必须达到隔热保温的要求。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其在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应用覆盖率。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
(二)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试点。根据“低消耗、高效率”的原则,积极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改建、扩建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四)大力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要依法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一)加强对城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的建筑节能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推进全县的建筑节能工作。
建设部门要制订建筑节能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实施建筑节能及其围护结构节能产品的认定和标识制度,开展节能产品检测和节能建筑体系的建设、评估工作,并加强对节能建筑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预算的执行情况。
发改部门要在投资审批(标准或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政府性、社会性投资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管理。
科技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对建筑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积极开展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型建材方面的科研和示范工作。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在设计概算过程中要保证用于建筑节能的投资。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认真监督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管。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要依据《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予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竣工验收,并取消其参评优质工程的资格。
四、加大政策激励,积极扶持引导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投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产品博览、示范试点、评优奖优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严格墙材专项基金退还标准。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及时予以退还。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和科普活动,努力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建设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循序渐进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建筑节能政策、技术等信息资料,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2100433B
固始县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据我所知,固始县房价很低 户型: 2室2厅1卫 - 90.00 ㎡ 单价: 24...
可以去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的网站看看,下载中心有许多政策资源:我给你截取一部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民...
建筑节能的途径大的方面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政府出台一系列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章,对建筑节能提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制定一系列标准,形成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的技术依...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 州 市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与 建 筑 节 能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扬 州 市 建 设 局 扬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扬墙领办( 2005)0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建工局、墙改办,市区各相关单位: 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 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DB32/478-2001)早已在 2001年 10月 1日正式实施。最近,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已经正式颁布,并已在今年 7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 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标准,大力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科 [2005]55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 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转发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办[ 2006] 11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位: 区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建委 2006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 [ 2005 ] 21号)、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 [2005 ] 55号)和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 [2005 ] 193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行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的实施, 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建委负责全区的建筑节能牵头实施工作 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
实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县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8.6%,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今后一个时期全县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市县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县建筑节能水平。
二、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率达到97%以上,完成省厅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抓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带动等工作。
三、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县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1、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
2、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房管部门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允许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条例》(国务院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
五、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在城镇建设中,应结合实际,组织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
(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倡导农村住房节能,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进乡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改善农村住房隔热保温性能。
六、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加强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要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住建部门要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学习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