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县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8.6%,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今后一个时期全县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市县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县建筑节能水平。
二、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率达到97%以上,完成省厅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抓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带动等工作。
三、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县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1、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
2、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房管部门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允许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条例》(国务院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
四、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
五、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在城镇建设中,应结合实际,组织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
(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倡导农村住房节能,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进乡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改善农村住房隔热保温性能。
六、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加强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要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住建部门要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学习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