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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评估中介队伍,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精神,现就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力促进土地评估机构的改革与重组,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使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使土地评估事业单位真正成为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任务和技术协调工作、不再承揽中介业务的机构。
根据土地评估工作的特点,土地评估机构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将现有土地评估机构改制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机构:一类是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成由土地估价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出资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必须按要求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脱钩后其从业范围界定为市场中介性的土地评估,主要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地价评估;亦可在特定条件下受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职能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具有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还可承担企业改制及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另一类是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主要涉及落实政府职能所需的评估,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评估等,这类机构及下设的附属评估机构将不再承担土地评估的中介业务。
二、脱钩改制的原则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隶属于某一主管部门的模式。土地评估机构改制后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二)兼顾国家、评估机构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机构脱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保证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促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使其稳步、健康发展。
三、脱钩的内容
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对人员实行自主管理。
1.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内部人事工作由机构自行管理,新增人员由评估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土地评估机构自行决定其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原由主管部门派到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二)财务脱钩
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财务自主。
1.在脱钩改制前,应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财产分割可参照有关部门的做法由拟脱钩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兼顾土地评估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
3.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对政府主管部门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门收回。
4.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
(三)职能脱钩
1.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不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力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四)名称脱钩
脱钩后的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四、脱钩程序与资质评审
1.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财、物基本情况以及脱钩改制方案。
2.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双方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关系后,作出同意脱钩的批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A级机构脱钩后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B级或C级机构报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A级和B级(或C级)机构的脱钩工作进行检查。
4.在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只对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评审。
5.不再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事业机构,其机构和人员要求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关于脱钩改制的时间要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应与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或因从事其他领域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在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条件不成熟的,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关于土地评估业务量的问题。对土地评估业务量小的地方,各地在进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可不保留事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而直接将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委托给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作为公益性任务承担。在脱钩改制的过渡时期,对没有成立或暂时没有能力成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方,市场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可暂由事业性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但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9月底。
3.关于财产处置问题。各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问题上,不仅要将评估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量化为评估机构的自有资产,还要为脱钩后的机构和人员正常运转提供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资金,包括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职业风险基金等,不得因脱钩改制而影响评估机构的稳定发展。同时在财产处置问题上,也要防止私分国有资产或将界定为评估机构的资产转让为个人财产。
4.关于对脱钩机构的扶持和鼓励问题。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机构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鼓励积极扶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对原由评估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使用上的方便和租金上的优惠。
5.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各地应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在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前设立审批环节,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批。
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是土地评估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土地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评估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又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假脱钩,确保真正建立起一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介机构队伍。
关于征地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劳动和社会保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清[2001]3号)的安排,决定对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控剑指何方
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控剑指何方——2006年9月5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
【发布文号】建标[2000]208号
【生效日期】2000-09-19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
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建标〔200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业务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挂靠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三、脱钩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一)人员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脱钩改制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四、改制的要求
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申报程序
(一)期限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200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二)申报程序
1、脱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其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协议及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2、改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通知》精神进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等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改制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其他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
3、完成脱钩改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办理新的资质证书手续;原资质证书同时废止。
4、脱钩改制期间,进行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工作原则上与脱钩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5、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
6、对于不属于本《通知》脱钩改制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资质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7、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脱钩改制工作的情况报建设部。
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整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
二、项目类型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投入标准。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具体投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自定。各省可以在国家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将生态综合治理资金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倾斜,适当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15%以内,非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30%以内(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不低于5000亩。
3.投入标准。单个项目的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励各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省大力推进该项试点。省级农发机构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省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省,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用于试点的资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积极总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试点成效和经验,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今后,是否继续立项实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各省自定。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用于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自筹资金标准。
对治理面积大、受益农民多的土地治理项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筹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投物折资,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提费用。
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农发办相关政策规定。
五、计划管理及备案
(一)加强项目储备。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深入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快项目计划编制。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快项目评审。对可行的拟扶持项目,按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全省项目立项及其初步设计审定(备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汇总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计划备案制度。
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由省级农发机构尽快批复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报备材料的格式提纲见附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由省级农发机构单独批复项目计划,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从2017年前起,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省,可以加强与国土等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项目“上图入库”。
(五)支持配合涉农资金整合。
要树立大局意识,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省,应在项目计划备案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单作说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统筹整合其他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需说明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数额、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包括其中由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面积);二是被统筹整合用于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需说明被统筹整合资金的数额,不用说明资金整合用途。
(六)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各级农发机构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审批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鄂建办[2016]164号
根据全省住建行业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工作部署(鄂建办[2015]258号),定于6月6日-6月16日对全省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及内容
督查对象: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督查内容: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或与主管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以下简称“五分开”)的情况。
二、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本次督查工作分两个工作组。
第一组组长:刘中强
成员:华桦、王波
督查地区:黄石市、黄冈市、鄂州市、孝感市
第二组组长:吴青山
成员:左虹、周翔
督查地区:襄阳市、荆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咸宁市
三、督查程序和方法
﹙一﹚听取脱钩改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督查对象逐家检查,查阅资料核实情况;
﹙三﹚督查人员填写《督查情况记录表》并由被督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实事求是汇报脱钩改制工作情况,客观真实的反映存在问题和处理办法;
(二)督查工作组对督查对象要逐家检查,对已完成脱钩改制或“五分开”的企业,要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对仍未完成“五分开”的企业,将报主管部门启动企业资质注销程序;
(三)督查对象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出资人情况;
3、企业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2016年财务账目、财务人员名单;
5、企业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
6、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五分开”证明文件。
联系人:左虹
联系电话:027-51826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