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现代灌排系统管理正逐步向自动化方向发展,如对灌区内灌排渠系的水位、流量,灌区内的降雨量、土壤湿度和地下水埋深进行遥测遥控,对灌排渠系上节制闸、进水闸的启闭和灌水工作实行遥控和自动调节等。根据灌区范围内作物种植比例和作物灌溉制度,应用系统工程分析方法进行配水方案的优化分析,同时利用灌区地下水位和土壤根系层中的盐分变化预测工程效果和生态环境变化也是灌排系统管理的发展趋势。2100433B
按其技术任务可分为下述3部分工作。
灌溉管理 灌溉管理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生态平衡、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业产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其中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管理 主要任务是对灌溉系统中的各项工程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主要有4类工作:①养护。指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工作,如堤坝整修、闸门油漆防锈以及灌溉机械的日常保养等。②岁修。是一年一度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修,要事先根据工程的损坏程度编制岁修计划,在非灌溉季节集中力量进行。③大修。是针对某一建筑物遭到较大程度损坏而进行的修理工作,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需编制专门的大修计划,安排资金、器材和劳力。④抢修。是指建筑物突然遭到破坏,造成险情,在危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紧急的抢护措施。
此外,还有对各项工程的定期检查观测和资料整理分析工作,如分析闸坝沉降、位移的原因等,为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提供科学根据。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扩大工程效益而进行的工程改建和扩建,也属于工程管理的范围。
用水管理 主要任务是实行计划用水,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合理调配灌溉水量,促进农作物高产稳产。它是整个灌溉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灌区计划用水即根据作物需水要求、水源情况、工程条件及农业生产安排等,有计划地引水、蓄水、供水、配水和灌水。实行时须由灌区管理部门编制用水计划。包括年度用水计划和分次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是对全年内需用水量与可供水量的逐月平衡预算。分次用水计划在每次用水前编制,它是年度用水计划的修正和具体化,主要包括配水方式、配水顺序、配水时间、配水流量和用水量。配水方式有续灌(即各单位或各渠道同时用水)和轮灌(轮流用水)两种。配水的先后顺序,一般是先灌下游、远处,后灌上游、近处;先灌高田,后灌低田;先灌连片的土地,后灌零星分散的土地;先灌急需用水的作物,后灌一般作物等。向各单位(或渠道)的配水水量,中国北方主要根据各单位(或渠道)毛灌溉用水量(包括作物需水量和各种损失水量)比例分配;南方水稻灌区则按灌溉面积比例分配。经过审批的用水计划应严格执行。出现实际情况与计划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对原计划作适当修正后付诸实施。对每次用水、每季度用水或全年用水的实际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记载和定期总结。
合理灌水是计划用水的基础。合理灌水包括制定正确的灌溉制度,采用适宜的灌水方法和良好的灌水技术等。因此,要在灌区开展灌溉试验,以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灌溉制度和灌水技术。为了实行计划用水,在各级渠道和放水口要修建量水设备,以测量、控制和分配灌溉水量。实行计量征收水费办法可以推动节约用水和合理灌溉。
灌区用水计划要与区域水资源的供需平衡相适应。由于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量日益增加,须用系统分析法协调各用水部门的水量分配,同时做好农业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供需平衡。制定合理的用水标准可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组织管理 建立和健全灌区各级管理组织是做好各类管理工作的保证。可根据灌区范围的大小,分级设置专业管理机构。一般大、中型灌区都由政府设立管理局或管理处。全灌区可划分为几个片(段),每个片(段)设立管理站,负责该片(段)内的用水管理和建筑物、渠道的养护维修工作。
经营管理 灌区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核算,征收水费,并充分利用灌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实行多种经营。如发展水产、发电、加工、航运、供水和旅游事业等,为改善管理条件开辟资金来源。
排水管理 指排水系统的管理。主要任务是养护和维修各级排水沟道和建筑物,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要求在暴雨洪水时,及时排除涝水,防止作物受淹;根据不同作物特点,降低和控制灌区地下水位;对有盐碱化威胁的灌区,控制地下水位在临界深度以下,防止土壤积盐;对于因用水管理不善而引起的退水和灌溉回归水也要及时排除,或设法再度利用。
排水系统的工程管理主要包括明沟排水系统和暗管排水系统管理两部分:
明沟排水系统的管理 管理维护的重点是:①防止地面雨水任意流入排水沟,以免冲蚀沟道边坡,特别是山坡和深挖方地段,应修建截水沟,拦截雨水,使其经边坡陡槽流入沟内;②对已形成冲沟和坍塌的边坡,要及时维修,种植草皮固坡,对土质差,易造成滑坡的沟段,要采取适宜的护岸防滑措施;③经常割除沟中杂草,清除沟内淤积泥沙,保持沟道断面的完整;④禁止在排水沟中任意构筑闸坝堵水,影响排除暴雨洪水;⑤经常养护排水涵闸等建筑物,定期检查闸门启闭设备,防止操作失灵,对局部损坏的圬工或混凝土建筑物及时修补;⑥清除容泄区的淤积泥沙,注意控制水位变化。
暗管排水系统的管理 在投入正常运行前进行冲洗,将施工过程中落入管内的土壤颗粒和滤料细砂等清洗干净,可免日久固结而堵塞管道。在运行过程中,要经常观测排水管出口处的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以评定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一旦查明管道淤塞,立即采取清淤措施。在较长的暗管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井,作为通气、维修、沉沙和检查之用,平时应注意保护,防止地面水土流入,并经常清除井中的沉沙淤泥。暗管排水出口是将汇集的排水流量送入明沟的重要部位,要经常清除附近的淤泥和杂草,防止明沟中的水位抬高而影响暗管排水的正常出流。
灌区监测 主要是监测灌区地下水位和水质的变化。为此,要设置观测井网:①基线井。用来观测研究大面积地下水动态规律、地下径流的性质和流向等。井线成直线布设,贯穿整个灌区,其布置方向与地面坡度或地下水流向基本一致。②普通井。用来观测研究局部地段上灌溉、降雨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一般是按面积布设。③特殊井。用以观测研究地表水对地下水的影响,井线布置多与渠道、河流相垂直。
根据观测的地下水位和水质资料,以及有关灌溉用水量、排水量和降雨量等的记载,应定期进行灌区水量和盐量平衡计算,分析灌区地下水、盐动态,为灌区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还应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灌区内的农业种植计划,防止任意变更,增大灌溉用水量,抬高地下水位等。此外,在灌区范围内还应设立气象观测站,观测气象变化情况,为编制用水计划和进行灌水预报提供依据。为了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逐步做好灌区水利环境的监测工作,除上述对水质的一般监测外,还须对工业污染的水源进行监测,严禁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灌溉农田,并对灌区内部的污染源,以及地面、地下水体的污染及其影响进行评价、监测,以保护灌区环境。
加油站排污与减排管理
加油站现今作为一个和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场所,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带来了一定的污染和安全隐患。本文针对加油站的污染问题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一些控制措施,对加油站的污染进行整改。
排管原则
综合管线调整 首先定位排水管 (无压管)的平面路径, 一般情况下将无压排水管起点位置贴梁底,使其标 高尽可能提高, 沿坡度方向计算其沿程关键点的标高直至接入立管处 (当排水管排出户外时, 应考虑外墙上的穿墙套管标高 ); 2、然后定位风管及大管(尽量贴梁底布置) ;最后确定有压水管、桥架的位置; 3、尽量确保管线总体水平走向相同,避免大批量管线交叉,具体要求如下: 序 号 管线布置原则 备注 1 管道在平面上应尽量均匀、平行敷设,成排管道尽量管底标高相同,采用综合支架 安装,可能情况下尽量不分层,以便于安装、检修。 2 在平面紧张不得已必须分层敷设管道时,应将平时检修概率较低、防水要求较高或 卫生要求较高的管道置于检修概率较高、 防水要求不高或卫生要求不高的管线上方, 如电缆桥架、虹吸雨水管等一般设于上层 (虹吸雨水管不能设置在电气管线正上方) , 空调风管一般设于给排水管线上方,桥架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有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占用灌溉耕地,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发挥效益的耕地,致使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者乡(含镇,下同)水利站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或者乡水利站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占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占用灌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占用灌溉耕地的,必须事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占用的灌溉耕地有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第八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占用,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急需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行占用,并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补办占用手续。
第十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3年(含累计3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兴建与被占用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原有规模、功能、效益相同的等效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或者确需先占后建的,应当按照新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管理单位提出,经县以上水行政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先占后建的等效替代工程竣工后,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收缴单位应当将收缴的开发补偿费退还给缴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占用灌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一 次缴纳开发补偿费:
(一)农田每平方米1.00元至1.50元;
(二)菜地每平方米1.20元至1.70元;
(三)园地每平方米0.80元至1.30元。
具体标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类型、规模、结构、工程量、施工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占用灌溉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开发补偿费:
(一)国家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减收20%至40%;
(二)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和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减收40%至60%;
(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防护林建设、部队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灾民新建自用住宅,免收开发补偿费。
占用灌溉耕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者基本农田造地费的,不再缴纳开发补偿费。
第十四条 占用灌溉水源和灌排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申请批准之日交纳开发补偿费;占用灌溉耕地的,应当在占用申请批准之日起5日内交纳开发补偿费。
第十五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给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临时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赔偿外,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工程设施原貌和灌排工程效益,经批准机关验收合格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补偿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灌溉水源、灌排设施。
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耕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从造地费中划拨开发补偿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
(二)擅自变更批准的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用途的;
(三)先行占用后不按照规定的期限补办占用手续的;
(四)临时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工程设施原貌和灌排工程效益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灌溉耕地的;
(二)擅自变更批准的占用灌溉耕地用途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开发补偿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占用集体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机电排灌设备选型配套,泵站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排灌设备运行,故障诊断和检验管理。
【学员问题】灌排工程评估?
【解答】对灌溉排水工程兴建或管理项目的主要技术状态、经济指标以及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的分析、评价和预估工作。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