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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规范审查
抽象规范审查是指在不存在特定诉讼案件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依照申请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或各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法律。有权提起抽象法规审查的主体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的议员;审查对象是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包括宪法修正案、预算法、国际条约的同意法律、法规命令与地方自治规章等。除了国际条约同意法律的审查期限为签署公布前之外,其他抽象规范审查都在法律生效后提起。
(2)具体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指各类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违反基本法,应中止审理程序,将相关法律提交联邦宪法法院裁决。根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具体规范审查只能由法院提起;第82条第3款规定相关诉讼当事人仅有陈述意见的权利。这里的法院指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所有法院,包括普通初审法院、联邦法院或州宪法法院。审查对象指形式意义的法律,不含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规章。法院提出具体规范审查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法院必须完全确信法律违宪;2)被诉请审查的规范必须具有裁判重要关联性。 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据我所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有一个《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建议网上搜索一下,另外,因为中央厨房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设计方面有很大的要求,建议也搜索一下北京新兴荣福厨房设备的《北京...
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修订) 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 1) 术语中应保留“费用索赔”的解释,后面的章节经常出现此词汇。 2) 3.2.4 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或经培训后取得根据地方或行 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人员,对学历的要求建议取消。 3) 3.2.5 监理员应经培训取得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注册,对学历的要 求建议取消。 4) 3.3.1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每天检查 “监理日志”,定期要求太宽。 5) 5.4中应增加对“主要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 审查内容;建议增加“主要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资 质审查表”“主要计量器具、试验设备报审表” 。 6) 5.8.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在现场,现场实行总监负责制,让其 签字不合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7)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中应增加:如果施工单
客户资料审查操作规范
惠州市特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资料操作指引 制作单位: 工程部 文件编号: GS-WI-PE-003 制作日期: 2012/08/21 版 本 号:A2 总 页 数:第 0 页,共 3 页 文件变更履历表 修订版次 修订人 修订页次 生效日期 变更说明 A0 姚克宇 2011-04-26 新增 A1 姚克宇 1.2 2012-04-01 变更 4.0 要求 A2 姚克宇 1.2 2012-8-22 变更 4.6.1 要求、 4.3.4 要求 惠州市特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资料操作指引 制作单位: 工程部 文件编号: GS-WI-PE-003 制作日期: 2012/08/21 版 本 号:A2 总 页 数:第 1 页,共 3 页 1.0、目的 规范审单动作程序、明确审单岗位职责,依据我司能力手册制定的《客户资料审查表》进行 资料审查,确保 PCB基本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近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据了解,该规范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增加了监测与控制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验收的内容,是全国首部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将对江苏绿色建筑闭合监管起到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江苏绿色建筑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近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据了解,该规范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取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增加了监测与控制工程、室内环境、场地与室外环境、景观环境工程、可再生能源系统等验收的内容,是全国首部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将对江苏绿色建筑闭合监管起到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江苏绿色建筑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1、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4、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6、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