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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办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从短期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展改革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上述要求,在近几年开展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公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组织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采购清单。建立举报制度、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质检总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并对纳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LED显示屏是现在市面节能且寿命长的产品。如果政府部门有户外大屏显示需要,那么led显示屏肯会上采购清单的。强力巨彩光电
这要看你的是什么设备,有些设备在环保清单里是没有的,好像空调,只有节能没有环保.如果可以当然两个都有就更好,如果条款非星号条款的话只会拿不一满分而已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清单”里没有列入的产品可以参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吗?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库〔2004〕185号)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项目或目录一般情况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第一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第二章相关配套规定第二篇政府机构节能管理与创建节能型机关掇述第一章政府机构节能宣传造势第二章制订部门和岗位职责第三章实施节能产品采购制度第四章执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第五章强化监督管理,创建节能型机关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三篇政府采购与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制定第一章采购的原则与实施第二章采购的配套措施第三章节能产品清单的管理第四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定第四篇政府机构节能量化管理第一章制定节能规划第二章实施能耗分项计量管理第三章做好能耗统计工作第四章力日强能耗定额管理第五章认真做好节能监督与检查第五篇政府机构节能运行管理第一章建筑围护结构第二章照明和电力系统第三章空调系统第四章水资源节约方式第五章供热系统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利用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六篇政府采购基础知识第一章政府采购概论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宗旨和原则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基本流程及监管要点第五章政府采购制度与规范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及统计处理第八章电子采购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七篇《采购人政府采购产品制度的通知》与配套规定第一章《采购人的概念及工作职责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产品制度的通知》第八篇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一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及分类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三章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救济事项的处理第五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检查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九篇供应商政府采购第一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概述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第四章供应商的诚信建设第十篇能效标准标识与节能产品认证评价第—章重点耗能产品节能概要第二章重点耗能产品节能背景第三章研究分析方法简述第四章中国重点耗能产品节能潜力分析第五章能效标准与标识节能的宏观影响第六章推进能效标准与标识的政策建议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十一篇建筑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设计选用评价第一章外啬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第二章楼地面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第三章门窗、幕墙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第十二篇电器节能产品采购评价第一章电冰箱的采购第二章空调器的采购第三章电热水器的采购第四章计算机的采购第十三篇环境保护设备选用评价第一章节能型燃煤锅炉第二章新型燃油燃气锅炉第三章电及电热膜加热器、锅炉及取暖系统第四章无公害型能源(风能、太阳能等)及附属设备第五章节能型高效换热设备2100433B
财库[2013]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工信委、经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四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四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和视频设备两类产品供应商数量满足强制采购要求,本期恢复至强制采购类。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四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告。
三、第十四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四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强制类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七、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八、第十四期节能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节能清单将于2014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3年11月30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请从网上下载)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