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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推进相关行政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法规,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契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围绕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密码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草案,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司法所条例,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配合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抓紧办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要坚持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加快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发展。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防止为了调研而调研、调研与立法工作脱节,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增强立法的协调性。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广泛性、有效性、针对性,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严格依法立法,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要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机制,探索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律师协助审查,着重对法规规章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突破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宣传工作。要把行政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宣传、解读和阐释,使行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增强各方面的认同。要扎实做好新法律、新法规的宣传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加大立法解读力度,加强立法舆情回应,增进群众理解,消除群众顾虑,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确保行政立法工作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切实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增进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经验共享、信息互通,加大行政立法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践、深入群众的力度,全面提高行政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上报送审稿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有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主要争议。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附件:《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
1.契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起草)。
3.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6.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起草)。
8.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9.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2.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2.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保监会起草)。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5.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7.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8.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9.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20.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1.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22.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2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司法部起草)。
26.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27.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2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保监会起草)。
2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
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3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3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3.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3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36.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7.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42.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计划,今年13件法律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契税法草案、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等。拟制定、修订42部行政法规,包括拟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拟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将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立法计划明确,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契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审议
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拟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围绕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密码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草案,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司法所条例,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立法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并及时上报送审稿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有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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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2009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审核汇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套)。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本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