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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在1992.09.25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基本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简介

广播电影电视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有的省、市广播电视厅、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六)两项和第五条关于认定合格的规定理解有偏差,执行中的收费做法没有依据,引起有线电视设备生产企业的强烈反映。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认定合格,是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选用的摄像、编辑、播音及传输设备进行的合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进入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定只能针对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及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而不是对生产有线电视设备的企业,更不能向企业收费。

为了正确执行《暂行办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请你部根据上述精神,对《暂行办法》中有关认定合格的规定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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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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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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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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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26KB

页数: 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26KB

页数: 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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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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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全文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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