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