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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
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
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切实攻克一批重要产品的关键技术,努力开发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重视计量检测,加强工艺纪律,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切实解决有些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
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
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七)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
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
(八)抓好全面质量管理
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质量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
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一)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机制
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十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
(十五)加大处罚力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六)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
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
(十七)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十九)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
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地可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国家和省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监管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目的是为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 2012?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 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防止和 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 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就进一步加强安 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 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 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府 [2004]21 号 【发布日期】 20040302 【实施日期】 20040302 【时效性】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 [2004]2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决定》。2003年,在各级政府、各有关 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但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没有 得到根本扭转, 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 各项保障体系和机制还不健全, 部分地 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 责任制不够落实, 投入不足,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国发〔1990〕65号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生效日期】1996-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1996年4月2日陕政发〔1996〕28号)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对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使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产品质量低、经济效益差,仍是当前我省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质量工作,力争把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充分认识质量是关系到国家兴衰、企业存亡、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事,在各项经济工作中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者的质量意识,摆正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把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花大气力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省质量工作情况汇报;地区行署、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本地区质量工作。省、地(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熟悉和掌握本行业质量工作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质量教育、增强班子成员的群体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接受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厂长(经理)要对本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负全责,亲自抓质量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厂长(经理)负责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制定企业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建立质量例会制度;亲自主持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分析会议;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工作。要把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长(经理)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
(一)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企业要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为中心,积极采用先进生产设备,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质量控制手段,加速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掌握的技术改造费,每年要有一定份额用于提高产品质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要以发展规模经济、发展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品种为重点。
(三)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深入开展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和节能降耗为中心的质量攻关、群众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三、严格企业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一)企业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要十分注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削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倾向。严格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积极开展新的质量统计指标工作。
(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三)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要严格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进厂检验,严格工艺纪律,严格劳动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售后服务工作。
(四)积极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大力开展“质量兴厂”、“质量兴业”活动。
四、加强企业技术基础工作
(一)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基础好的企业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制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力争全省每年有100种产品取得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志。
(二)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要保证检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们违反制度和程序,不得打击报复。
(三)建立、完善计量测试体系,严格计量检测试设备的管理。计量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要配备应有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贯彻实施GB/T19022.1(ISO10012-1),做好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的确认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干部每年不得少于10天,工人不得少于15天。逐步实行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五)积极开展降低废品、不良品损失活动,奖励降损有功人员。
五、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严格整改措施
(一)当前监督抽查产品的重点,一是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是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监督抽查要从国营大中型企业向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延伸,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
(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省级各行业组织的监督性抽查,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为了防止重复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实行计划管理,以没有列入计划的监督性抽查、统检、定期检验,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凡国家已经抽查过的产品,六个月内省、地(市)、县不得再进行抽查;省上已安排的抽查、检查的产品,地(市)、县不得再进行抽查。
(三)加强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凡经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整改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干部任免机关免去企业厂长职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省技术监督局通知同级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六、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斗争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
(二)“打假”重点要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
七、质量工作要与市场体系建设相结合
(一)商业企业必须贯彻“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对质量责任的溯源追踪,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质量、计量信得过活动。
(二)积极推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质量保险制度,让消费者、用户购物放心,增强企业对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感。
(三)省内各大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零售市场的建设,要按“建一个市场,有一个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质量和称重公证行监督机构和服务体系。
八、推动企业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
(一)经济发展不单纯是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各企业应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我省科技优势,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二)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是提高产品的实物质量和技术含量。各企业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创名牌产品规划,组织质量攻关,坚持以质取胜。要研究一批,开发一批,生产一批,争取每年推出一批效益高、质量好、消费者信得过的名牌产品。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策,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建立厂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献的职工。
(二)银行、税务部门要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结合实施名牌战略工程,每年表彰一批创名牌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和职工。
十、各行各业都要抓质量,搞好综合治理
(一)质量工作是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的大事,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关心重视,齐抓共管。各级经贸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省级各工业部门要抓好本行业的质量工作。财贸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方针,做到优质服务,把好进货、贮运和销售商品质量关。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储运质量,坚决反对“野蛮”装卸。商检部门要按国家法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投放,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教育和科研部门要为提高产品质量多提供高新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积极为企业培养输送优秀科技人才。新闻单位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介在宣传质量工作、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各种手段,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全省质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