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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制定的方案,由国务院于2016年4月29日印发并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内容解读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公布《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另据新华社电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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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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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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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献

“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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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本文以国内增值税为研究对象,并以\"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总收入(包括\"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增值税收入为变量,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如果按照改革前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规模划分,那么,\"营改增\"后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将由目前的75∶25变为47.82∶52.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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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简介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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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简介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市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省与市县既有财力;继续实施财政困难县(市、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另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届时省级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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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涉及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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