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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露天采场是一个复杂的空间几何体,每个露天矿的大小、形状和矿岩量都是不同的。为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开发露天矿山,露天采场必须按一定的采准(即掘沟工程)、剥离和采矿程序生产。采剥方法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很多...
露天开采,又称为露天采矿,是一个移走矿体上的覆盖物,得到所需矿物的过程,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露天开采作业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和排土等流程。按作业的连续性,可分为间断式、连续...
一个露天开采矿山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矿区的地面设施建设;矿床的疏干和防排水;露天采场基本建设以及投入生产的一系列准备工作。露天采场基建工程主要是开掘入车沟、出车沟和开段沟,铺设运输线路,建设排土场,...
露天开采方案
露天开采方案 第一章 概 述 1、矿山位置、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 矿区位于苍南县凤池乡垟岙村西南侧 300 余米处,属垟岙村管 辖。 方格网坐标: X=3047500~3048100,Y=40536600~40537250。 矿山属股份制私有企业, 矿区经国土资源部门以拍卖形式获得采 矿权。 矿区东距苍南县凤池乡的 0.8km,南距苍南县灵溪镇约 4 km,垟 岙村至灵溪镇有公路相通,矿区东侧约 350m处有公路相接,并有简 易矿山公路直通矿区,交通极为方便(见图 1) 图 1 矿区交通位置图 矿区所在地: 2、矿山范围、矿产资源赋存、工程地质等情况 2.1矿山范围 平面面积 15033 m2,开采标高 +112m~+36m。采矿区范围拐点 坐标见表一。 表 1 矿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拐点点号 北京坐标系坐标( 3 O带) 拐点点号 北京坐标系坐标( 3 O带) x y x y A 3047
采矿基本知识--露天开采
采矿基本知识 绪 论 1、露天开采:用一定的采掘运输设备在敞露的空间里从地表开始进行开采作业。 地下开采:从地下矿床的矿块里采出矿石的过程。 山坡露天矿: 露天开采境界封闭圈以上为山坡露天矿 凹陷露天矿:封闭圈以下为凹陷露天矿 封闭圈:露天开采上部境界在同一标高上形成的闭合曲线,称为封闭圈。 露天采场:露天开采所形成的采坑、台阶和露天沟道的总和,称为露天采场。 台阶:露天开采时, 通常是把矿岩划分成一定厚度的水平分层,自上而下逐层开采,并保持 一定的超前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各工作水平空间上呈阶梯状,每个阶梯就是一个台阶。 台阶的命名:通常以开采该台阶的下部平盘的标高表示,故常把台阶叫作 xx 水平。 工作台阶:台阶是露天采场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进行采剥作业的台阶为工作台阶。 非工作台阶:暂不作业的台阶为非工作台阶。 爆破带:开采时,将工作台阶划分成若干个条带逐条顺次开采,称每一条带为爆破带。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矿山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市、县。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狠抓整顿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100433B
昨天,老记徐祥在走路过程中捡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2018)2XX号 中机发5XX7号文件的复印件,发现该文要求对江西省生产地条钢和江苏省铸造法兰件的中频炉全部关闭。昨天上午10点多从戴南不锈钢中频炉整顿关闭动员大会上传来消息说,戴南镇相关领导代表镇党委书记夏爱东向全镇的所有中频炉业主宣布,戴南镇的中频炉将在5月24日凌晨12点全部关闭!而且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整个泰州范围内的中频炉也将一并关闭!23日兴化市委将召开紧急动员大会,各镇尤其是戴南张郭将成立联合执法队……
老记徐祥获得的文件因为是不能上网外传的机要件,而且怕外传后会引起社会恐慌,所以一直在观望,不过一直在不断探听戴南政府相关消息,果然在今天传来了全泰州中频炉全部要关闭的视频,犹如另一只靴子最终落了地。
其实,本来戴南镇政府还向上面打过报告,想将戴南的中频炉保到2019年12月31日再关闭,而且还专门下发了文件,但是随着北京一声惊雷,所有计划落空,从而引发了今天整个戴南的大震动,但也体现出戴南政府和中央政府高度保持一致。
据悉,泰州还将要求各地区一把手签署军令状,保证在今日凌晨前全部关闭中频炉。到时并将成立联合执法队到各厂执法,将采取先断电封存,然后再集中销毁或市场废品价回收的办法,处理全泰州上千个大小中频炉。
兴化市民论坛在此提醒各大中频炉主,不要和政府执法队对抗,否则将会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进行抓捕,去年在其他省份已经多次发生过中频炉主反抗,最后被抓进去坐牢的情况发生。
然而兴化市民论坛老记徐祥认为,如果单单关闭泰州地区的中频炉绝对不公平,因为和泰州兴化、姜堰两地犬牙交错的东台、大丰就有无数中频炉,其污染和戴南张郭比可谓是旗鼓相当……至于将东台大丰划为苏北地区而不像苏中地区一样要求严肃管理和查处,更是一碗水没有端平。因为所谓苏北的东台时堰、溱东两地其实还在兴化戴南的南边七八公里,这两处如也算苏北,那么苏北北边的戴南张郭更不应该将中频炉一刀切。
“不管是苏北还是苏中,这次中央要求全部将中频炉关闭,只不过我们泰州地区先行一步而罢了,盐城地区中频炉绝不可能幸免!”泰州市政府一副处级退休官员如是说。相关事态进展,我们将24小时为大家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