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