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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函〔2015〕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本县已建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分类分批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镇(乡)政府属地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范围。环评文件未报批或虽已报送但未获审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已审批,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应急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但验收留有整改要求而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或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他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时间安排。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面清理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30日前,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三、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管理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无法治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治理恢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知道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法〔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240号)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全力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二)倒排工期,全面整改。各镇(乡)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制定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计划安排,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指导企业全面完成整改,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三)强化措施,严格督查。2016年1月起,省环境保护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全省各地清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届时将通报各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要会同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各镇(乡)、县级各部门清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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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辽政办发[2015]10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做好我省
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流 转的监管力度,纠正“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 代征”行为,确保征地补偿按时足额发放到了位。严格依法 拆迁,严禁突击拆迁和“株连式拆迁”。对采取暴力、威胁 或者无故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 人搬迁的,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 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 和纠正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加强建立和完善征土地拆 迁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 大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在全乡范 围内开展“ 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 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关于征地拆迁工作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征地、拆迁程序、完善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会议精神,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6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核实和彻底摸清全市自2007年11月1日以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底数,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内容
(一)清查范围。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涉及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2007年11月1日以来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清查范围。清查要覆盖到乡镇(办事处)和村。
(二)整治内容。
1.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涉及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列入依法拆除违法用地拆除到位情况;
2.对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涉及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和责任人查处到位情况,列入依法拆除违法用地拆除到位情况;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5.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6.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7.各县(市)、区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专项整治行动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组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第八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回头看检查。清理工作要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和回头看检查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表1、2、3),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案调查,依法查处,组织整改。对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问题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于12月15日前将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同时,做好全面迎接省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和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依法办案,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动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对查出的涉案人员,有关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属垂直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拆除、复耕。
(二)准确把握,确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要求,全面彻底清理,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重点乡(镇)新增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建设宅基地情况要进行重点清理,如实填写有关工作表格,确保整治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省、市督察组或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实,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问责制,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争取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监察部等3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后的违法违纪问题,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以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效果。凡因工作原因辖区内没有完成拆除复耕任务,且第九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高于15%或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有效保持或恢复土地原貌的,对违法责任人可依法从轻处理。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的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及处理情况,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市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查找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土地监管和执法的长效机制。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抓紧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100433B
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下发的《2018年昆明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昆明市按照“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分梯次、分区域、分类别开展全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2018年度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为1528.15万平方米。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2018年昆明市完成剩余总量80%的治理任务,即198.64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普查上报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6349宗、面积1010.80万平方米。
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还包括出入主城区的昆石、昆玉、昆曲、昆安、昆武、东绕城、南绕城、高海、机场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254宗、面积306.93万平方米;沪昆高铁、云桂高铁、滇越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站点周边违法违规建筑26宗、面积11.78万平方米。
昆明市还将开展13个重点片区集中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五华区普吉立交周边片区,五华区轿子山旅游专线片区,盘龙区东白沙河、双龙片区,官渡区六甲、矣六片区,官渡区小板桥片区,西山区草海片区,高新区马金铺片区,经开区东绕城高速沿线片区,空港经济区杉松园片区,空港经济区乌西片区等重点片区。
本规定由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