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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简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函〔2015〕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本县已建和新

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函〔2015〕4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本县已建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分类分批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镇(乡)政府属地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范围。环评文件未报批或虽已报送但未获审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已审批,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应急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但验收留有整改要求而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或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他未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时间安排。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面清理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30日前,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三、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管理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后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无法治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治理恢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知道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法〔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240号)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珙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全力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二)倒排工期,全面整改。各镇(乡)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制定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计划安排,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指导企业全面完成整改,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三)强化措施,严格督查。2016年1月起,省环境保护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全省各地清理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届时将通报各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要会同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各镇(乡)、县级各部门清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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