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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简介

贵溪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简介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及鹰潭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贵溪市2010年新建廉租住房2800套,每套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

二、申报时限和地点

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请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到居住地居委会申报。

三、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户口在雄石、东门和花园三个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驻市企业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

2、2009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9898元(含9898元)的;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

(二)申报主体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8周岁、女年满26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申报人须在2009年10月31日前属本市城市户口(在外地读书和服兵役人员除外)。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年总收入主要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工薪收入包括工资、补贴、奖金和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出租房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保险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总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总人数)。

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可供准确核实认定的,可采取申请人家庭自报,居委会组织街坊邻居比照相同年人均收入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合议认定的原则确定。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市民政局提供相关证明。在提供上述证明的基础上,再由居委会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入户调查和居民小组组织街坊邻居等合议认定。

五、住房状况的认定

住房状况的认定以住房产权证、住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未办证的集资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等以单位、部门提供的证明、群众评议、举报核实、房改查档、产权产籍查档等为依据。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从外地调入、共同申请人在外地的住房状况需当地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在2008年10月31日之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四)经评议、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含承租公房),其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总人数)。

六、申报核实程序

(一)居委会一审一榜(2010年11月25日—2010年12月26日)

1、申报。申报人按要求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证明;

(6)其它能证明情况的材料。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登记。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报其所在单位核实。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认真组织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作出审核评议认定结论,并经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公章认定。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居委会组织居民小组核实。居民小组应对其所填写内容认真组织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作出审核评议认定结论,并经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公章认定。

3、公示。居委会对单位或居民小组的审核评议认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户籍情况、年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户籍情况、与户主关系等(下同),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4、审核。公示完毕后,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作出初审结论,经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公章后,一并将申请材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二审二榜(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月3日)

1、核实。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证明材料、评议认定材料、公示情况等进行核查,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查实。将家庭成员住房等调查结果,通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评议、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公章认定。

2、公示。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3、复审上报。公示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报人作出复审结论,填写“公示汇总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文件一并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三审三榜(2011年1月4日-2010年1月23日)

1、核实。市政府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委托市两房办核实。市两房办重点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

2、公示。市政府将核查意见在政府网站和《贵溪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3、审核。公示完毕后,市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报人作出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确定承租廉租住房的申报人员名单。

七、公开摇号

对经过“三审三榜”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报人将进行公开摇号,具体摇号方案另行制定。

八、工作职责

1、市两房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并根据申报结果,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数据库。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对各种调查资料的审核、整理、建档,并统计汇总上报。

3、各居委会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汇总上报。

九、工作要求

(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该项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居委会要指派责任心强、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同志负责开展该项工作,主动热情、认真地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廉租住房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城市居民作好解释答疑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居委会、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受理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申报人,由市两房办收回廉租住房,并按三倍于市场租金对申报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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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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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简介文献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9页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春华,生于 1975 年 8 月,中技,原在元江糖业 公司上班, 后因改制下岗。 妻子杨冬琼无职业, 现在打零工, 女儿白洋,今年 12岁,现就读于元江一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 年 6月 26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瑞福,生于 1968 年 8 月,高中文化,原在元江 糖业公司上班,后因改制下岗。妻子李风珍在糖烟酒公司下 岗,现在打零工,女儿白雪嘉黛今年 12 岁,现就读于元江 四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 我们一家三口 2011年分到一套廉 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 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 平方米的保障对象,可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面积为保障对象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住房房源筹集及储备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及计划,做好报批及公布实施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按批准配租住房的房型、面积及评分高低顺序等选定住房;

(三)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可按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房屋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经房屋产权人委托,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核定。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家庭,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核准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服从配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廉租住房配租,区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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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 平方米的保障对象,可申请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面积为保障对象家庭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记载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成员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住房房源筹集及储备情况,编制实物配租方案及计划,做好报批及公布实施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按批准配租住房的房型、面积及评分高低顺序等选定住房;

(三)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持该通知书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对前款第(三)项规定,可按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房屋产权人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经房屋产权人委托,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照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核定。

对于低保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家庭,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核准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服从配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廉租住房配租,区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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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海原率先超额完成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任务

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青铜峡市、海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别达到104.3%和101.9%,率先超额完成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目标任务。

据悉,今年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自治区住建厅年初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明确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5年底前100%要完成分配入住;2013年底前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6年底前100%要完成分配入住;2015年审计报告发现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项目,2015年底前100%要完成分配入住。全区各市、县(区)一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边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台账和销号制度,建成一批,分配入住一批。截至目前,除青铜峡市、海原县提前超额完成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目标任务外,贺兰县完成98.3%,红寺堡区完成96.7%,固原市完成95.4%,石嘴山市完成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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