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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省建设厅:
为保障我省出省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建筑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的收费行为,根据冀价经费字[2003]18号文件一年的试运行情况,决定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注册,在外省市设立的建筑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对出省施工企业(含劳务输出)提供有关服务,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 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专业服务收费项目。
二、服务内容
(一)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办进入外省市建筑市场的人员注册和企业注册登记年审,代办单项工程注册和工程合同注册登记。
(二)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人工费和建筑工程造价调整、当地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等信息服务。
(三)劳务人员调剂和设备调剂。
(四)根据企业需要,有计划的举办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技术工种培训班,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五)协调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纠纷,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受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开施工专用发票、代办缴纳相关税费等服务。
(七)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企业对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好安全资格论证和年检工作。
(八)受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汇总上报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为企业评选先进和年度审验提供依据。
(九)帮助我省施工企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的维权工作。
三、收费办法及费用的使用管理
(一) 收费主体:在外省市设立的“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
(二) 收费对象:接受委托的河北省出省承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输出的企业。
(三)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为方便服务和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两种方式,即:综合服务收费方式和单项服务收费方式。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综合服务收费方式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单项服务收费方式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二。
(四) 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主要用于: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根据效益情况,在出省建筑劳务费中提取适当金额,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进行奖励,以促进出省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事业的发展。
(五)各驻外省、市服务机构要切实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搞好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介服务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应以正式签定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出省建筑劳务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3]1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陕西省监测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环计发(1996)128号)
?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51731.html
100到500之间
附表: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基数 划 分 标 准(万元) "100以下 (含)" "100- 500(含)" "500- 1000(含)" "1000-...
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档次 费额 1万元以下(含) 5元/笔 5.5元/笔 1万元以上至 10万元(含) 10元/笔 10.5元/笔 1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含) 15元/笔 15.5元/笔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含) 20元/笔 20.5元/笔 100万元以上 按汇划金额的 0.02 ‰收取,最高 200元 按汇划金额的 0.02‰收取,最 高200.5元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 1%,不 足1元收1元 按票面金额 1%, 不足1元收1元 5000元以上(含) 50元/笔 50元/笔 1万元以下 (含) 5元/笔 5.5元/笔 1万元以上至 10万元(含) 10元/笔 10.5元/笔 10万元以上至 50万元(含) 15元/笔 15.5元/笔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含) 20元/笔 20.5元/笔 100万元以上 交易金额的 0.02‰, 最高200元 交易金额的 0.02 ‰+0.5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器(1)
费率 大限额 收费金额 费率 大限额 收费金额 费率 大限额 收费金额 100以下 1.50% 1.5 1.50% 1.5 1.00% 1 100-500 1.10% 5.9 0.80% 4.7 0.70% 3.8 500-1000 0.80% 9.9 0.45% 6.95 0.55% 6.55 1000-5000 0.50% 29.9 0.25% 16.95 0.35% 20.55 5000-10000 0.25% 42.4 0.10% 21.95 0.20% 30.55 10000-100000 0.05% 87.4 0.05% 66.95 0.05% 75.5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实际中标价(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42.4 10000 21.95 26.072 10000 7761 注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出入我省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管理方式。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入滇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省外建筑业企业到云南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并携企业相关证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基本信息登记即可。在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上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网上登记,并同时携相关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基本信息登记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询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办理指南。
二、调整出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5年8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需出省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www.ynjst-jgc.gov.cn)”进行公共查询。
三、加强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标后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书一致、是否在岗履职、履职是否到位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出入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改革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在实施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郭瑞联系电话: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