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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13号)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81—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4.1.1、4.2.5、4.2.20、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8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日 2100433B
自古以来,住所就是我们安家立命的一个地方。在以前那个年代,我们住的房子只需要能够遮风挡雨就可以了。但是到了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高了许多,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不同的建筑风格,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建筑节能工程施...
2 目 次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实施
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于7月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公共建筑包含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建筑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
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理解
分析了目前我国能源结构的状况,指出公共建筑提倡节能设计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关键环节,着重介绍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有关建筑部分的要求,探讨了屋面、外窗、外墙等部分的隔热要求,从而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63—2007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修订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63—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1.3、4.1.4、4.2.1、4.2.4、5.1.1、5.1.6、5.2.4、5.2.9、5.2.13、5.2.19、5.2.20、5.3.1、5.4.3、5.4.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63—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2100433B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0]121号)要求,由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121—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2.1、5.2.10、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