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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

关于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一)交通部门按规定要报批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下称‘工程项目’)。

(二)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购置船舶。

第三条 《节能篇(章)》的审核、监督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报交通部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市审批的工程项目由省(市)交通厅(局)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企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经交通部授权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具有承担《节能篇(章)》评估、检测的资质。

第五条 《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设计规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工艺装备,要以国内外先进的能耗标准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节能篇(章)》的编制及评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节能篇(章)》。

第七条 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工作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专人负责编写或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写。

第八条 工程项目《节能篇(章)》中应对本项目的能源消费系统、主要耗能工艺设备(常用工况及参数)进行阐述,计算出单位产品、产值的能耗、主要工艺的单耗及各种能源实物消耗量,分析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能耗水平的先进性及经济效益,列举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及其可行性。

第九条 《节能篇(章)》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部分,其审批程序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组织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十条 年能耗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为交通重点能耗工程项目,在报批以前,须经节能评估;评估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后耗能设备选型变化较大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亦可将节能评估跟踪到初步设计阶段。评估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能源利用合理性、能耗水平先进性及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提出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节能篇(章)》或未按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单位不予审批并责成报送单位补办。

第十二条 新建及购置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船舶的设计任务书或购置合同(下称新建或购船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要求,提出全船能耗控制指标,主机、发电机及其他耗能设备的最低设备效率和最高能耗限额,需要采用的节能新技术和新装备。用船单位须组织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参与新建或购船文件中有关节能要求的编制。无节能要求的新建或购船文件的,负责审批的单位不予审批。

第三章 《节能篇(章)》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须单列相应《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核单位亦应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设计不符合《节能篇(章)》要求的项目,可专门组织进行《节能篇(章)》的评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对《节能篇(章)》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价。经节能评估的重点能耗工程项目,须经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检测,达不到节能指标和要求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报告书必须增列《节能篇(章)》,设计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编制,《节能篇(章)》的内容包括:全船能量利用系统及节能措施,耗能设备选型依据及性能指标、船舶能耗水平及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六条 船舶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核由船舶建造审批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主机功率在2000kW以上的船舶设计必须经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节能篇(章)》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对《节能篇(章)》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船舶设计的审查,应有节能主管部门参与,船舶设计报告无《节能篇(章)》,未按本规定进行《节能篇(章)》评估、审核的船舶设计,主持设计审查单位均不予审理。

第十九条 主机功率2000kW以上新建及购置的船舶,须经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检测。经检测,能耗指标未达规定要求的,船舶购置单位须制定节能措施,限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监测机构提供的新建船舶检测报告为船舶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编制“节能篇(章)”的,“节能篇(章)”未经审查或审查未被通过就进行施工、购入船舶的,按有关节能法的规定给予工程项目用能单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编制节能篇(章)及评估、检测所需费用在工程项目予研费或工程建设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暂不适用公路、桥梁、航道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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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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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规范“节能篇(章)”的编制及审核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运工程基建项目和主机功率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购置船舶,交通行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和《水运工程设计节能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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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部以交体法发字(1995)607号文发布了《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转载,以便各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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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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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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