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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09〕428号)的要求,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编制了《建筑物分类与代码标准》。经组织审查,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80-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九年四
2100433B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一、按建筑使用功能分 1、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指供生活起居用的建筑,如住宅、集体宿舍等等;公共建筑指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型建筑,如行政办公用建筑、文教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
建筑物的分类1、按使用性质(或功能要求)分 (1)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筑:各类生产用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如单层、多层工业厂房 家用建筑:各类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库、拖拉机站等 (2)非生产性建...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 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 地。 R14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
国家标准二级学科分类与代码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下载使用! 1 全国一级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 门类名称:哲学门类代码: 01 一级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 哲学 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10101 中国哲学 010102 外国哲学 010103 逻辑学 010104 伦理学 010105 美学 010106 宗教学 010107 科学技术哲学 010108 门类名称:经济学门类代码: 02 一级学科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 二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 理论经济学 0201 政治经济学 020101 经济思想史 020102 经济史 020103 西方经济学 020104 世界经济 020105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20106 应用经济学 0202 国民经济学 020201 区域经济学 020202 财政学(含∶税收学) 020203 金融学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3]43号)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63—2014,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DB13(J)/T124—2011,《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DB13(J)/T125—2011及《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导则》DB13(J)/T126—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7日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