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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5年03月26日。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我省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要深刻领会“办法”对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责任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全省宣贯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宣贯计划和教材,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学习培训,让服务对象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基本规范,提高办法实施的有效性。

(二)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权利责任,强化操作性,以利于“办法”贯彻执行。

(三)促进工程造价制度建设。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出台或完善“办法”的配套措施。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机构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办法”落实到位。

二、理顺工作关系,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强化造价活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将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纳入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体系。采取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规范施工合同造价约定。推行我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依法备案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造价条款技术把关,规范造价条款的约定,遏制不公平交易,减少造价纠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三)落实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依据“办法”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落实竣工结算备案制度。鼓励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形成管理环节闭合系统。

(四)改进不可竞争费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不可竞争费用计取和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确保有关费用计取到位,为切实改善建筑企业施工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计算与管理,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工期约定进行审核,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改进信息服务,做好工程造价人才建设

(一)改进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按照“贴近市场、服务市场”的总体要求,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制度建设为抓手,启动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积累工作,明晰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二)做好工程造价人才建设。研究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提高造价管理机构专业服务水平,改进造价员继续教育内容,注重实务和专业需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6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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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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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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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426KB

页数: 8页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 范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核过程 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 是的原则,维护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项目部负责制,经济管理部对项目部的审核全 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管理中心范围内各类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审核 工作,对于招标项目的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查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预、 结算的全过程审核。 具体包括: (一)负责施工前对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标的价的审核; (二)负责合同履行中由于工程洽商、变更引发的工程费用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发布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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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个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地开展培训,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各方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讲解,让相关人员深入领会理解《办法》主要内容。

二、要按照《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抓紧调整或完善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或者调整:一是明确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二是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明确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三是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对本地区现行各项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与《办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纠正。

三、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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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全文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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