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个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地开展培训,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各方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讲解,让相关人员深入领会理解《办法》主要内容。
二、要按照《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抓紧调整或完善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或者调整:一是明确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二是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明确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三是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对本地区现行各项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与《办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纠正。
三、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