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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是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而发布的通知。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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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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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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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r\n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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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8]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贵州\"的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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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测绘工作对于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测绘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技术体系实现数字化跨越,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测绘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测绘工作存在体制不顺、统一监管薄弱、投入不足、测绘基础设施落后、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和成果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测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体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超前规划,促进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测绘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二、测绘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C级GPS网、高程控制网及城市控制网,精化区域大地水准面成果,建设全省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实现全省1∶5万地形图更新覆盖,完成规划区域21万平方公里1∶1万地形图数字化测绘覆盖,完成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规划,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提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获取能力,实现对全省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高分辨率动态覆盖。积极推动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建立健全动态更新机制,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加快建设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构建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公用平台,促进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广泛应用,保障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衔接测绘和应用环节,提高测绘成果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变化信息,为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应用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实用专题地图的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大力开发适用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地推出公众版地形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上服务。

(四)加强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推进测绘档案资料管理信息化,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建设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完善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工作。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落实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城市坐标系统审批。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工程应用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提高整体水平。按照国家测绘秘密范围的规定,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等政策,从法规、标准、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先进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按照《意见》要求,将测绘科技创新纳入各级科技创新体系,列入省级科技基金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鼓励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

(二)加强基础测绘队伍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要求,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生产服务结构调整,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改善野外测绘工作条件,对野外测绘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针对保障需求,重点解决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装备水平。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测绘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公用平台建设与应用。将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地理空间数据库,基本建立地理信息公用平台,建立部门间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体系,积极推进“数字城市”、“数字区域”建设。改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加快测绘成果档案信息化和异地存储设施建设,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健全省政府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改善测绘部门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和有关部门专业信息反馈。加快建立部门之间、军地测绘单位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通过部门间的共建共享,最大程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市州地理信息中心,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互联互通。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动态定位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四)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分级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测绘工作的投入,确保全省基础测绘规划顺利实施。各市州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把基础测绘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的工作做实。省级财政要整合对基础测绘的资金投入,建立基础测绘事业专项经费。

适当增加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保障测绘的财政投入,并对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和应急测绘装备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持。基础测绘经费分3年逐步达到按国家统一成本定额核定。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项支持,省级财政要逐步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测绘法制机制体制建设。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市场监管和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建设,加快修订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规定,依托现有测绘管理体系,理顺和健全省、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管理与执法机构、职能、人员、职责、经费,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效能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测绘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六)健全测绘成果地图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成果地图管理体制,细化省级成果地图审批和执法程序,加强人员配备,调整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监管力度。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基础资料审查意见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防止因采用不合格测绘资料导致重大失误和隐患的发生。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地图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提供地图的行为,依法限制和查处地图有偿标载行为。

(七)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提高全行业队伍素质和水平。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测绘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测绘管理薄弱和基础测绘投入不足的问题。要细化分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全面落实。省测绘局要抓好基础测绘保障和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制度,制定新农村建设专用地图保障方案,开展地图市场和网上地图监管联合执法,拟定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具体方案,指导基础测绘单位的改革与整合。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测绘局制定配套法规建设计划,制定测绘执法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要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健全测绘内设机构,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测绘局加强各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立项建设甘肃省地理空间数据库。省信息办要会同省测绘局建设政务地理信息平台,示范带动公用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测绘局修订公共测绘投入和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基础测绘分级投入。省科技厅要会同省测绘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在省级科技基金计划中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

(九)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应用典型事例和应用成果。要继续把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要充分发挥测绘社团组织的作用,逐步普及测绘和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测绘工作,进一步关注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效果,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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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199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皖政〔199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资源是立国和人类生存之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保持水土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目前,全省尚有2.4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治理,而且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发生,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与实施“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计划、财政、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能源、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力量,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要尽快制定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保障《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预防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做好全国管所和重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防患于未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得审批立项。开展预防监督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划出20%,列为预防监督专项资金。

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要广泛发动群众,植树种草。各级掌握的农水经费,应结合本地实地,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地方,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林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工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已安排库区返还经费的,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要改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发展基金,实行部分项目有偿扶持,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规划,明确重点,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在加强预防监督的同时,要搞好重点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各级水保部门要作为重点来抓,组织力量,精心规划,分期实施。实践证明,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并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条成功之路。各地要把水土保持与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突出经济效益,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业、饲养业,促进山区经济高速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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