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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20年04月03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目录

  1. ▪ 一、适用情形
  2. ▪ 二、整改期限
  3. ▪ 三、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
  1. ▪ 四、管理要求
  2. ▪ 五、加强监管执法
  3. ▪ 六、强化舆论监督
  1. ▪ 七、其他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现就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一、适用情形

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三)“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三、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一)正文。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载明整改问题类型和整改时限,告知排污单位整改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法律后果。

(二)附件。内容包括排污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问题、整改内容、整改时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内污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法定执行标准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等。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四、管理要求

(一)申请。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赴现场核查)。对于存在本通知规定的适用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主动提出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诺,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未主动提出整改方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提交。

(二)下达。对于申请材料和整改方案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间环境管理要求,告知相应法律责任和救济权利等。

(三)整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提前报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现排污单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可以要求排污单位在申请批准的整改期限内继续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加强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排污单位加强帮扶指导,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于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违法违规核发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整改通知书不替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在整改之前、整改期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强化舆论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整改通知书内容,并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整改要求,公开通报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将逾期未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等无证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发证的排污单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适用情形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样本)

生态环境部

2020年4月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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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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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献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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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 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人、相关业务参与人: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 露指引》相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 增信方 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 各季度末, 管理人 应当就本所在审或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 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和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更新 (一)新申报项目 各季末结束前 5日内,管理人新申报资产支持证券的, 原则 上需提交特定原始权益人 1 、增信方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如 12 月 26日后新申报项目需提供当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并对计 划说明书、评级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予以更新; 申 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关于缴退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缴退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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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 1 — 马招采中心〔 2011〕3号 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缴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简化工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减轻投标人资金压力, 更好 服务招标采购交易市场各相关主体, 现将办理投标保证金缴退有 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账户汇出, 汇款人名称必须 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且必须在汇款用途中标明项目名称及标 段,不得由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汇。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 前 一个工作日 汇入指定账户,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未标 明项目名称及标段等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引起的不良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文件 — 2 —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 1、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公示结 束后,即可填写《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 1)交于市招标采购

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河北省环保厅2010年工作计划和河北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河北省信息化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视频监控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视频监控系统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建设和运营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二、河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通过视频专线从重点污染源传至各市监控中心,并与省监控中心联网,供省市两级监控中心查询和监控,监控平台软件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统一开发供各级环保部门无偿使用。各级监控中心也可使用单独的视频监控模块调用视频图像,或集成到本级已有的监控平台之中,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相关接口标准。

三、视频监控安装范围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中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其他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上报需要安装的污水处理厂名单。每个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安装两个视频监控点(进出口各一个),具体监控位置由各市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并报省环保厅信息中心审批后由承建单位实施。

四、进度安排。省环保厅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11月30日前确定各市视频监控企业安装位置,12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现场安装调试,2011年1月4日进入试运行。

五、项目要求。请各市于11月25日前将本市环保局视频监控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安装企业名称、联系人、视频安装位置、数量等情况报省环保厅环境执法监察局及省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人:

省环境信息中心 韩纯亮

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王远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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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责令10家造价咨询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造价信息】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一则“关于责令江苏星火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图文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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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监测

固定污染源监测目的和要求

监测目的: 检查排放的废气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同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评价净化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情况,为空气质盘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进行有组织排放污染源监视时,要求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对因生产过程而引起排放情况变化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特点和周期进行系统监测。进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监测时,通常在监控点采集空气样品,捕捉污染物的最高浓度。

固定污染源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污染源有害物质的测定,通常是用采样管从污染源的烟道中抽取一定体积的烟气,通过捕集装置将有害物质捕集下来,然后根据捕集的有害物质的量和抽取的烟气量,计算得出炯气中有害物质的旅度。根据有在物质的浓度和烟气的流量计算其排放量。这种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抽取烟气样品的代表性,这就要求正确地选择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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