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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促进标准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试行“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备案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单位出具“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三、 今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河北省内的招标代理业绩,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需同时附有“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印(共印300份) 2100433B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
所有招标都必须备案,备案资料是从立项到开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全过程资料。
gbq4.0新建项目只能新建三级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料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 招 标 单 位: 日 期: 年 月 日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目 录 目 录 . ................................................................. 1 投标邀请函 ............................................................ 2 投标确认函 ............................................................ 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 ......................................................... 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江建[2009]254号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便对计价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工程计价过程中的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的规定,决定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由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备案。
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二)竣工结算书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档。
三、备案程序 (一)在江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填写《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打印两份后,在网上上传。 (二)将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竣工结算书面资料连同电子文档送当地建设工程造管理站备案。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即时核对备案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完整的,在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一份由建设单位交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另一份由造价站存档备查。如果资料不完整,造价管理部门应书面(格式见附2)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备案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款)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不良记录档案。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备案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整理,逐步纳入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针对备案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件:1、江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关于补充竣工结算备案资料的通知
江门市建设局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珠规建建〔2015〕38号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5]229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我市对外来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等企业的年度和单项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