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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改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营造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公平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环境,有效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一)进冀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承揽业务前,应当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总部及在冀联系方式、在冀负责人任命书、在冀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信息、联系方式等。省外建筑企业任命的在冀负责人应当唯一,由其负责企业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不得随意划分区域并任命不同的在冀负责人,避免交叉管理导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
(二)对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自通过之日起在省平台上公布其报送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单,不再出具相关证照。省外建筑企业报送的信息通过后,应委托企业正式员工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当次报送的信息存在漏填、误填的,由企业直接通过省平台修改后再行报送。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省外建筑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省平台公布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涉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报送,并对省平台已公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确认)的,其信息不在省平台继续公布,并依据本通知第(九)条予以处理;需再次到我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按首次报送程序办理。
(四)省平台查询不到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中标后(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自合同备案后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中标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应当按信息变更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
(五)省外建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冀信息报送:
1.报送信息在全国平台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
2.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全国平台被通报批评的;
5.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
6.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可通过登录省平台或扫描信息查询服务单的二维码查询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市场进入信息。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创新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完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诚信档案,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将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全部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载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优先选择守法诚信的企业。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后可直接开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八)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监督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等重点环节,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外建筑企业报送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并适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九)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采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或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在全国平台及省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1.报送企业信息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送企业信息,擅自在冀承揽业务的;
2.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的;
3.中标后未及时报送中标信息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长期不在岗的;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5.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6.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自被清出之日起不再接受其信息报送。
(十一)研究建立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逐步健全管理与服务并重、现场与市场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三、其他工作要求
(十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管联动机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三)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揽业务仍按冀建市〔201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6日 2100433B
建筑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交易建筑商品的场所。由于建筑商品体形庞大、无法移动,不可能集中在一定的地方交易,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市场为无形市场,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手段...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
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文件:《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针对建筑企业反映强烈的建筑市场壁垒问题,住建部出台《若干规定》,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将外省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提出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知》在住建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和说明,方便企业看得明白、易于操作。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2015年10月,完成了《通知》(初稿),为使《通知》能够符合当前国家和省要求的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市场的总体要求,我们多次召集座谈会,向部分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明确建筑企业的范围。为方便统一管理,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有关服务和监管,统一纳入到外省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中。
(二)关于省外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省外建筑企业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合并至平台用户注册验证环节进行,具体验证有关证照工作由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基本信息。
(三)关于省内企业跨市开展建筑活动。省内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域承揽业务的,凡已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用户的,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基本信息。
(四)关于清理地域壁垒有关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3日
解读--《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针对新近出台《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涉及的一些问题和情况,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下发通知,对各地在进行跨省企业备案管理中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通知下发后市场反映良好。但也有企业反映,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对跨省企业的管理工作,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要求设立分公司、重复备案、扣押相关证照资料等问题,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规定》遵循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据此,《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淡化前置管理,开放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监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实行宽进严管,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省际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公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优化服务。简化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办理手续,优化管理流程,实施一次性信息报送制度,取消各类妨碍建筑企业自由流动的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三、《规定》提出的要求
首先,《规定》明确了维护公平竞争、清除各地市场壁垒的要求。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一方面要解决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优秀企业自由流动,对建筑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为此,《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各地的监管原则:一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业务的良好环境。二是各地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解决广大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
其次,《规定》简化前置管理,确立了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广西、安徽等地的做法,《规定》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外地建筑企业入省承揽业务监管中,取消备案管理,转为实行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即跨省承揽业务的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础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报送的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报送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最大程度地为企业提供方便。
再次,《规定》体现转变管理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从完善监管机制和提升监管手段两个方面,明确了对跨省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监管机制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各省之间加强沟通联络,及时通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有关情况,配合处理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资质核查,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资质核查名单,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在监管手段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和日常执法信息,特别是统一公布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将企业中标信息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与企业中标信息不一致的,进行重点核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等信息,并将建筑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或处理结果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最后,《规定》将落实层级监督,加强举报投诉处理。
《规定》要求,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层级监管,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主要体现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跨省企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组织核查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禁止行为以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