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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覆盖的劳动者是指,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0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办理初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或依法成立的许可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和《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等材料。
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和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用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软件,注意改进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即时办结。对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发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参加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
各地要注意总结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100433B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表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有区别吗?
不一样有区别,一个是劳动局人力资源部的备案,一个是公司备案。给分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Delegates, staff: Hell o! in the r 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ssion of four staff represe ntatives Conference 2013 -work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naly sis of the curr 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opment pl a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 ork reports to the Ge neral Assembly, for consi deration. Pillar I, 2012 ba ck in 2012, XX pow er companie s adhere to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号 25〕2015青建管字〔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 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合法权 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 124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 和劳 209市人民政府令第 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 (一)建设单位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 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机关。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8〕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1、用人单位办理初次用工备案时,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证》(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等;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岗位。
备案机关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后,应当在《劳动用工备案证》相应栏目内标注备案情况,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
(二)变动备案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后30日内进行变动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3)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划出,或关闭、破产、分立、重组、兼并、改制、成立;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失业证、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抄告劳动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劳动者花名册、安置协议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平台的,可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发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在暂时不具备网上申报备案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纸质申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证》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