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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发布的通知文件。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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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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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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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格式:pdf

大小:117KB

页数: 12页

附件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A 类)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税源编号 *排放口名称 或噪声源名称 *税目 *污染物名称 *计税依据 或超标噪声 综合系数 *单位税额 *本期 应纳税额 本期 减免税额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 应补(退)税额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⑸×⑹ ⑻ ⑼ ⑽=⑺ -⑻ -⑼ 合计 —— —— —— —— ——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 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申报人声明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经办人: 主管

关于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解读 关于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解读

关于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解读

格式:pdf

大小:117KB

页数: 4页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 表>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报表资料, 现就有关内容解 读如下: 一、申报表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税制平稳转换。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收费表单 设计的经验,将原来排污费按照行业管理的报表模式优化为根据“水、气、声、渣”四 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 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纳税人均可方 便地完成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便于纳税人熟悉报表结构,实现税制平稳转换。 (二)有利于落实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落实的载体,申报 表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总体设计, 将税收政策融于纳税人计算填报 的全过程。 特别是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上简化了程序,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环境保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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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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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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