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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01月06日。

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通知》(建住房[1999]98号)、《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号),我厅决定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的意义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是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为总目标,通过示范小区引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把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住宅成套技术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住宅技术体系;把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环境质量作为前提,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需求;把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样板,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任务

各地要把组织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作为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推进住宅产业成套技术应用的重要抓手,从2012年起,各设区市每年要选择1~2个规划设计水平高、应用住宅产业成套技术、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并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住宅建设项目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同时,对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预审列入实施项目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达标考核验收。

三、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小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三)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要求计划指标落实,用地落实,资金基本落实,产业现代化目标明确。

(四)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

(五)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具有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六)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和管理

(一)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我省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由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落实申报项目。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表》,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三)项目批准申报后,建设单位编写《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评审通过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列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

(四)示范工程项目建设中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进行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

(五)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申请达标考核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对示范工程进行达标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六)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公布范围:

1、在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评审、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建设的。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刘耀辉

附件: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表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可从中国住宅产业网或河北建筑节能网上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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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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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力度的通知文献

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提升住宅品质 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提升住宅品质

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提升住宅品质

格式:pdf

大小:105KB

页数: 2页

积极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推进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应用,对提升住宅品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格式:pdf

大小:105KB

页数: 9页

1 / 9 国 家 康 居 住 宅 示 范 工 程 申 报 表 年 月 日 2 / 9 填报要求及说明 一、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经地方(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 二、申报的工程(小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城市不宜小 于万平方 M,中小城市不宜小于万平方 M,小城镇不宜小于万平 方 M。 三、建设场地选择必须具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要 求。 四、建设项目立项完成,取得土地使用权,资金落实(不低 于项目总投资的)。 五、工程(小区)所在地区应有住宅产品规模开发生产的企 业,并具备一定的配套供应能力。 六、工程(小区)应在 ? 内建设完成。 3 / 9 一、基本情况 工 程 名 称 所 在 省 市 土地使用证号 规划许可证号 开发建设规模 总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建筑面积 (万) 总建筑面积 (万) 容 积 率 开发建设单位 资金筹措状况 自筹资金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宅〔20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自《国家康居示程大纲》(建住房[1999]98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 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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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示工程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 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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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示工程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 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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