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河道是水利工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具有引排调蓄、水源供给、交通航行和改善水环境等多种功能,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清淤的集中行动,将全市农村淤深在1米以上的乡村河道全部清淤一遍。现就加快开展乡村河道清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开展乡村级河道清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境内河道纵横,水系发达。搞好河道清淤,是提高河道引排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农村环境、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乡村河道面广量大,近年来,由于清淤赶不上淤积的速度,致使河道淤积日益加重,造成河床抬高、断面缩小、引排受阻。据统计,全市1900 条乡村河道淤积量达1200万立方米。这不仅增加了防洪抗旱压力,而且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摆上位置,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乡村河道清淤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河道清淤放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全面推进乡村河道清淤工作
全市河道清淤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总揽全局,以恢复河道引排能力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河道清淤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着力提高城乡防洪保安水平、农田灌排标准,改善乡村水环境,为全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利基础条件。
工作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将全市淤深在1米以上的乡村河道全部清淤一遍。清淤后的河道必须达到原有设计断面,同时清除水面杂草和岸边垃圾杂物。通过疏通水系、清淤活水,恢复河道功能和效益,使全市城乡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1、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河道清淤规划。各地要在已经编制完成的《2003—2007年县乡河道疏浚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分轻重缓急,以乡镇为单位做好乡村河道清淤三年规划。要逐条河道进行规划,并与清淤筑堤、土地复垦和中低产田改造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河道疏浚的综合效益。各地乡村河道清淤三年规划(包括规划表和规划汇总表、文字说明)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03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
2、精心组织,把乡村河道清淤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本辖区内河道清淤规划编制、计划制订、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工作。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将河道清淤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内容。市对辖市、区,辖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都要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考核验收,做到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及辖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清淤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规划管理,制定技术标准,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环保、国土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规范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河道清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单位要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认真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乡村河道清淤工程顺利实施
加快乡村河道清淤工作,关键是落实好清淤资金,只有资金有了保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施河道清淤是社会受益的工程,应由受益范围合理负担。河道清淤资金原则上采取“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办法。各辖市、区及乡镇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河道清淤的投入。为了加快河道清淤的速度,市财政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范围为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并纳入三年清淤计划的乡村河道,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清淤资金。
四、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河道工程的管理力度,落实长效管理的责任和措施。要落实河道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镇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专职河道管理员,开展河道管理和日常保洁,订立合同,定期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河道管理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事件,维护河道管理的良好秩序。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爱河护河意识,使保证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保障河道的各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开展乡村河道清淤工作的意见
关于城市河道清淤工作的探讨
很多城市的河道由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沉积以及水土流失等原因造成严重的淤泥堆积,加上年久失修,严重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及人们的健康。文章从实施河道清淤工程的必要性,并结合环保理念分析实施河道清淤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正面影响对河道清淤工作进行了探讨,从而为更好的开展河道清淤工作,促进城市发展和保障居民健康。
河道清淤治理
第一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施工内容 本工程为巩留县再开西渠清淤整治项目,施工内容简单,主 要为河道的清淤。 二、交通条件 本工程位于巩留县,均有现成的道路通往外界,交通条件 非常方便。 三、合同工期 本标段工程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后 10天交工。 四、工程质量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单元工程合格率为 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 施工准备工作 一、 施工技术准备 根据该工程工期特点,我单位在开工之前短时间内全部做好施 工前的准备,解决临时设施搭建,组织施工机械进场,组织劳力进 场,在一周内初步形成作业能力。 组织管理人员做好图纸的会审工作,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了解 设计意图,认真完善施工组织总设计,具体优化施工方案。 根据河道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居民社区状况、水文水 流条件及清淤量和工期控制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组织施工方案。 二、劳动力组织计划 1 、调选技术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6号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市城乡建委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采用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替代现场现浇作业方式建造建筑产品,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三化”的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整合市场资源,理顺产业关系,增大市场供应,激发市场需求,引导行业各方踊跃参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循序渐进。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提高预制装配水平。
――示范引领。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商品建筑开展工程试点,逐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建成4―5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5―6家部品构件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泛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编制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建设技术规程;编制构件及节点连接系列标准设计。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编制并推广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建立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
(二)开展工程试点。
率先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道桥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技术体系,鼓励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建筑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等工程应用,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三)强化产业配套。
积极培育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转型,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产业集团。以轻质隔墙板、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整体厨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盾构片等部品为重点,提高我市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能力。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政策,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技术创新。
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研投入,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企业建立3―4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五)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成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编制适用户型装修标准图集。优先推广符合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材料及部品,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六)加快绿色市政建设。
强化绿色市政建设理念,在现有市政工程提档升级的过程中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市民生活、现有交通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施工中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的排放及社会总体成本,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政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1.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税收优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技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部品部件化制造的技改项目。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预制构件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政策;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投标加分。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二)创新项目监管制度。
1.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详细构造,构件制作详图应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工地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2.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理。混凝土构件在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结构构件性能进场检测。强化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对结构性部品开展技术认定。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舆论宣传。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产业化成品住宅,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2015年起,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中,落实一定比例用地,并落实一定比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三化”融合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建筑产业现代化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标准体系,编制相关图集、工法、手册、指南。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加快制定本市地方标准,支持制定企业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安全防护体系和防火抗震防灾标准。制定结构与装修一体化和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研究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
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园区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产品齐全、配套完整的产业格局。特别是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打造钢结构建筑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装配式装修;支持其他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九)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叠合楼板、预制楼梯以及成品钢筋,积极推进临时建筑、道路硬化、工地临时性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建材和部品部件。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涵盖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数据共享,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
三、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十三)细化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及具体实施范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等各环节,并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登记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在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并在土地供应中予以落实。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建筑外墙厚度参照同类型建筑的外墙厚度。建筑外墙采用夹心保温复合墙体的,其夹心保温墙体外叶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于未在实施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
二是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对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鼓励应用绿色建筑技术、超低能耗节能技术、智能建筑技术。建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
(十六)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现场会、论坛、展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7〕24号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是一种新型建造方式,对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实现节能减排、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导向,从规划引导、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投资奖励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注重市场培育,积极引进拥有成熟技术的装配式生产集成应用企业落户本市,同时整合本地企业资源,鼓励现有建材、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部品(件)生产转型,扶持本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规划建设建筑产业园,合理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建成大型建筑部品(件)生产、装备制造和产品研发基地,促进集研发设计、建筑施工、仓储物流、检测、教育培训等产业集群迅速成型。坚持核心园区与特色园区错位发展相结合,以产业园为载体,建立切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优秀企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上下配套的产业链条。
(三)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坚持示范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制订有效措施,抓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尽快形成以点带面的工作局面,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结合我市自然条件、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从试点示范基地到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预制混凝土(PC)构件、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的应用。不断总结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中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完善。
二、发展目标
(一)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基地。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年底完成生产厂房建设和生产线安装、调试,启动装配式混凝土PC构件试生产。
(二)培育装配式生产龙头企业。力争到2018年,通过本地企业资源整合和引进方式,培育预制装配式混凝土PC部品部件、钢结构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各1家,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18年年底,建成年产10万立方米、满足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PC部品部件生产线;到2019年上半年,建成年产满足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钢结构构件生产线。到2025年,全市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完整的产业体系,占领川陕甘结合部装配式建筑PC构件、钢结构建筑构件生产高点,推广绿色环保建材,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产能,引领、辐射周边地区。
(三)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2018年年底完成预制装配整体式建设项目(示范)试点;2019年全市装配率达到30%的新建工程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到2020年,全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造方式的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开工项目的比例达到30%、总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2021年起,装配式生产建造模式逐步成为我市工程建设主导建造方式。
(四)大力提高市政工程工业化生产预制部品部件使用率。2018年开始实施市政道路工程试点;2019年起,新建、改建城市主干道、广场等重点项目,全面使用工业化生产的大型人行道板、路沿石、地下管廊、线缆管沟(井、盖)等PC构件和透水铺装材料。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基地和生产线建成后,率先在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中推广采用装配式生产方式建造,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设计和建造。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推广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2019年起,市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建筑模式实施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各县区新开工项目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建筑模式实施的比例不低于新开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三)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包括跨线桥、过街天桥)、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钢结构体系方案。
(四)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提早谋划,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全力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各县区新开工项目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造方式的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开工项目总面积达到3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30%,并逐步提高比例。
四、主要工作
(一)抓好产业基地建设。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要求,以产业关联度大、技术集约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行业优势生产企业为主体,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基地建设,通过住宅产业标准化管理,推行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和通用化生产。
(二)培育市场主体。一是调整产业布局。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生产方式转型。二是培育产业集团。推动装配式生产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设计、开发、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化集团。大力培育本市建筑产业化设计、施工、监理等骨干企业。三是实施“引进”战略。继续围绕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实力雄厚的产业化集团或企业,特别注重引进绿色环保建材装配式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和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装配式生产企业要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要积极抓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建筑产业现代化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四)抓好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率先从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工程中划出一定比例,采用装配式生产方式打造发展样板,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在我市开发项目中开展标准化设计、装配式施工试点。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提升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强施工动态管理,促进人、材、机相融合的施工管理模式。支持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七)推广绿色建材。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造,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九)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本地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国内省内大型企业联合,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积极配合四川省住建厅制定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质量检验、工程验收、评价等地方标准和修订计价定额、用工定额,大力推广已形成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
2、加强技术指导。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牵头成立由规划、设计、开发、施工、科技、部品生产、质量检测、建筑经济等领域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指导,提出验收方案,按照《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附后)审查项目预制装配率,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3、实行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构配件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运行机制。健全质量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装配式施工现场监管,完善项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和运输、吊装施工、后期运营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建筑预制部品部件全过程跟踪、定位和维护,完善工程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引导
1、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装配式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和新建的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生产基地用地享受广元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要求情况下,鼓励原有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传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向装配式部品生产企业转型发展。
2、规划部门在出具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文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将上述实施范围内的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实施面积等指标明确载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准确核实,相关指标符合规定才能核发证书。
3、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拟建项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出具明确意见,对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业主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应将建设、规划部门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纳入,相应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装配式建筑内容。
4、容积率奖励。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模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项目竣工后,由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审查确定项目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作为竣工规划核实依据。在房屋销售、房产确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对未纳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按规定予以确认。
(二)税费优惠
装配式生产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或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种类和范围,支持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生产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四)投资奖励
1、新型装配式生产企业厂房、生产线建设完成后,按照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2、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经专家评审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3、对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和以钢结构建造的建筑,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星级标准的,按《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有关政策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资金奖励,并在项目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
享受了国家绿色建筑奖励的,不再享受绿色生态建设专项补贴。
(五)支持商品房预售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及时办理预售许可。
(六)矿产资源(砂、石)配置
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需用大量砂、石原材料,国土、水务等部门要理清我市砂、石资源,按相关规定挂牌拍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市装配式生产企业。
(七)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网络单位要根据装配式生产企业需求,优先安排,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保障。生产用电、用气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等执行相关电价、气价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经信、人社、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教育、科技、卫生、质监、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的广元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装配式建筑项目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具体负责装配式建筑推进的各项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加建筑产业园和装配式建筑专题培训和博览会,参观先进地区装配式生产园区及基地。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让公众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提高园区建设和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三)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建筑部品部件运输规范管理,对超限超载可采用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支持。
附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附件:
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一、装配式建筑定义
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商业、办公等一般民用和公共建筑。是以新型建筑体系和部品、部件为主体,实现标准化基础上的多样化,工厂化生产基础上的装配化,模数化基础上的部品通用化,土建装修一体化基础上的低碳化,以提高建筑质量和性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建筑的节能环保。
二、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认定
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其单体预制装配率均应不低于30%,且建筑外墙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夹芯保温墙体。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其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预制外墙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板。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新建的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应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
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是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含内隔墙)构件的预制外墙板、内墙板、柱、梁、楼板、楼梯、空调板、阳台等预制构件体积占对应构件总体积的百分比。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范围:标高±0.000以上;以每栋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
计算公式:
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的体积/(主体结构体积+围护结构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