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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4年09月27日。 

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但从目前争取情况看,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只能对型煤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补贴由于需求量巨大,难以落实,只能由市、县解决。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尚未出台补贴政策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为型煤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四、开展城市主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城市主城区、城中村及周边郊区民用、农用燃煤替代是我省今年洁净型煤保供重点,目前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已经展开,散煤销售治理必须同步跟进。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4〕72号),组织质监、交通、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在重点区域杜绝散煤销售。基层组织也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对已经购买散煤的农户,动员其用型煤替换。

五、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各型煤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加大型煤产品推介力度,让老百姓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

附件:全省今冬明春洁净型煤推广任务一览表(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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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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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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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献

86洁净型煤可研报告 86洁净型煤可研报告

86洁净型煤可研报告

格式:pdf

大小:391KB

页数: 51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 述 .............................................................................................................. 1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 ...................................................................... 1 第三节 可行性研究概要 .............................................................................................. 3 第四节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梯田建设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梯田建设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梯田建设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91KB

页数: 5页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梯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的函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省大气办于2013年11月27日印发《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3〕10号),同时下达“全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在项目建设期,由于种种原因(如对市场前景不看好、建设资金紧张、土地或环保存在问题等),部分企业未开工或建设进度缓慢,所在市为保证本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先后提出调整企业目录的申请。经审核,我委同意了有关市和省管县(市)提出的调整意见,并督促新调入企业加快建设(调整后企业目录附后)。

目前,调整后目录内企业项目建设基本完成,省市两级联合验收评估工作正全面展开,验收情况随后函告。各设区市、直管县人民政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限期整改。

附件:全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调整后)(冀发改函【2014】527号附件.xls)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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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和天然气利用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要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光伏电站发电装机容量8万千瓦。2015-2017年按国家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级政府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扶持政策,提高项目经济性,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并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省发改委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抓好项目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动好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全面推动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建设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光伏应用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省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民居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牵头推进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建设完成新余高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财政厅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未完工的“金太阳”工程项目,用足用好国家补助资金;省工信委要继续做好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做好工业企业和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电场沙地、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

(三)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建建筑安装太阳发电设施的政策措施。

(四)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省能源局要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其中2014年要争取建成5000户,到2015年全省累计建成10000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全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统筹全省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发改委。省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小组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2014年各设区市上报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

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补贴资金由省承担,省电力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鼓励市、县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本地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三)搭建融资平台。

搭建省级和设区市级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整体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向融资平台提供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江西省分行负责,省发改委配合)

(四)促进民间投资。

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简化审批工作。

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项目建成后设区市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六)优化配套服务。

各设区市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使用行政机构、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省电力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 (各设区市政府、省电力公司负责)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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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做好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408)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水利厅(以下简称“三厅”)共同组织资格审核和竞争性评审,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确定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绵阳市、广安市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崇州市、泸县、江油市、蓬溪县、西充县、华莹市、大竹县、平昌县、安岳县、西昌市10个县级城市为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33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434号)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和编制单位,扎实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全省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在2016年10月底前,其它县级城市在12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抓紧编制和落实试点实施计划   为确保试点工作在5年内(2016年至2020年)取得成效,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及相关行业技术要求,在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   (一)明确试点目标。各试点城市要从径流总量控制以及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明确试点建设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可量化、可考核,能够全面反映海绵城市建设成效。   (二)落实试点任务。各试点城市要针对试点区域的突出问题和考核指标,进一步确定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的边界,逐项提出具体试点建设项目及拟建立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每项试点建设项目要明确工作时序、各阶段标志性成果、完成时限、主要成效等,并据此编制时序安排和进度网络图。   (三)落实责任主体。各试点城市要将试点建设项目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试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落实投融资方案。各试点城市要落实各项试点建设项目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资金渠道、投融资方式和操作模式。编制试点工作财政支出分年度滚动预算安排,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通过金融渠道进行融资的,提出明确的融资方案和意向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的,完成发行计划的起草论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制定完整的PPP方案,制定政府采购及遴选社会资本合作方程序,设置合理的权益融合、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提出明确的政府投入及支持措施,提出PPP模式操作时间表或路线图。   (五)报送实施计划。各试点城市要抓紧编制完成实施计划,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书面报送三厅。三部门将对各试点城市的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并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实施和考核的依据。   三、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全省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坚持从本地区和本级城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到2020年和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和80%以上的面积能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各利用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保障措施,依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分类推进海绵型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县城和小城镇建设,统筹实施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海绵体、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城市水系的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   各省级试点城市要坚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组织框架、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技术规范、产品标准、产业化模式等经验和做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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