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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6、附件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年度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附件:
附件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doc
附件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doc
附件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doc
附件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doc
附件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doc
附件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doc
附件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doc
附件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doc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2100433B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一、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起重司机、指挥员、司索(挂钩)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许上岗作业;2、起重作业时,必须有指挥员、起重司机、司索员...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是于2010年9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国家标准。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 6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第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