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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期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作为工期管理的依据,规范工期确定方式,明确各方工期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和规范确定工期的原则
合理确定工期是工期管理的前提,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规范工期确定方式,制定质量安全方案,明确费用保障标准。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期和定额工期。拟定的招标工期可以小于定额工期,但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和干预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完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招标工期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列出相应的施工进度安排、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列出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管理
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依据,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法律基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避免利益驱动导致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或者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工期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确认,并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三)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由于专业工程原因而延误总承包工期的,发包人以及专业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承担相应损失。
四、建立健全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工期管理的重要性,使工期管理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依法依规组织当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要在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加强工期确定、调整与执行的监督力度,定期和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通报。工作重点如下:
1.工期确定情况。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2.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论证或者论证是否通过。
3.费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按规定计取并支付了压缩工期增加的费用。
五、实施全省动态通报制度
为有效促进工期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工期管理意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全省通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当地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2100433B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求《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5]420号)
有的话发你邮箱
求《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5]420号)
已经发你邮箱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 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 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 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 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 额。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 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 压
浅淡组织环境对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所处环境复杂,工期受外界因素干扰明显。对工期影响因素认识不足,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文章从组织环境的角度,对影响建设工程工期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为施工企业进行工期控制与优化提供参考。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2〕39号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避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期定额》。
二、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经《工期定额》核算确定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定额工期列出招标工期。
对设备改良以及管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施工效率提高,在工期核算中,可以缩短施工工期,但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
五、招标中,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招标人必须根据工期要求,编制并公布按期完成工程且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将抢工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抢工费。
六、投标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投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工程且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抢工费。
七、工程抢工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宜超过2%。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发包人4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建设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装饰、安装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能任意压缩、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工期。
十一、施工中,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予以签认,并相应顺延工期。
十二、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
十三、非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