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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

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4、检测设备仪器。按照附表二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检定,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设备采购发票原件以备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一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资质申报要求执行。申报多项资质的,通过培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且每类资质不少于6人,总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必须包括资质中要求的特定专业技术人员。

6、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编制具有本机构明显标识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到人手一册。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交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实行现场核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1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核查报告单,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资质申请中人员、设备、场地的真实情况。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现场核查的主管负责人、主管机构和现场核查人员,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按时限要求完成核查任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也可自愿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提前向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要求。

(三)加强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全省每年组织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条件,以及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检测机构在资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应当暂停检测业务,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其资质,凡未重新核定承接新的检测任务的,按超越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处理。实质性变化是指检测机构的实际状况与原申请资质内容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具有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减少、检测场地变更、检测设备仪器更换等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强化检测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统一的检测人员培训制度。检测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其中,检测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检测人员培训单位必须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师资培训的合格单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培训考核试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刷密封并组织现场监考,考核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带回,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判,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颁发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检测人员上岗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的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的师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二)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纳入年度工程质量巡查。巡查的重点是,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巡查的内容主要是,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工作现场的工作质量等。每年有计划按比例分专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以及现场监督下的对比试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监督检查或质量巡查,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将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全过程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适时监控系统。检测机构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应信息化和远程监控设备,将作为资质许可设备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制定全省检测技术参数标准,设区市应当建立检测数据计算机监管系统,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数据实现自动采集,2011年,各市县实现上述目标,并实现全省联网监管。

(四)推进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各市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建设的规模,做出见证取样送检布局规划,明确标准,公开确定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按照30%的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再承接其他检测任务。各市必须对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目标管理。

(五)严格对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检测机构报告的、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检测业务及合同检测费基本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检测合同执行情况及检测费用收取情况,将作为巡查和突击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构建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将检测机构资质、工作质量、合同签订及执行、巡查及突击检查等情况,综合记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综合评价诚信度低,发生重大工作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检测机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质量巡查和突击检查的频率,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加强指导与服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重点支持一批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检测机构应当重视自身发展,逐步向检测、工程技术研究、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各县(市)应当重视当地检测机构,主要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当地检测机构的指导与管理。新设立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申请资质,已有检测机构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复核其资质条件。

附件:1、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条件

2、检测机构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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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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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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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文献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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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检测管理工作是确保建筑项目品质的关键措施,数据检测是否公正性科学与精确对工程品质好坏有直接影响.所以,一定要对管理检测工作持续的加强,使检测品质有所保证.本文对建设项目品质管理检测工作在建设项目中的意义进行分析,对目前我国在检测管理行业中一些问题的存在进行了研讨,并对于这些状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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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指出了质监检测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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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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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落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上报制度。勘察单位在承担详细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间3个工作日前应对拟开工作业的勘察项目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上报情况进行把关,未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相关信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记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签字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勘察现场作业时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项外业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以及外委检查验收签字。   二、严格工程勘察劳务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劳务业务。各勘察单位要加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并加强劳务队伍管理,保持劳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实施劳务人员岗位培训名单公布制度。从事现场作业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等劳务作业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或在原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上岗。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劳务人员名单将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布,供查询监督。   四、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勘察现场监管,在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设区市每季度现场抽查勘察现场作业项目应不少于6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除对上报的勘察项目现场作业进行抽查外,鼓励各地以灵活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要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以及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具体内容详《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要挑选具有勘察现场经验的专家参与检查,以保证勘察现场检查的质量。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勘察现场作业项目无管理人员、无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无上岗培训的“三无”现象,以及存在钻孔数量不够、钻孔深度不足、原位测试不做和编造原始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   附件: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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