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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以上所述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二、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以上所述责任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三、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以上处罚起始时间自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六、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有权单位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招投标部门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投标资格审查。七、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八、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百强企业”称号的参评资格。九、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等。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监理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的。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内不得评为单项或综合性的先进单位,并取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受监项目的监督员等在考核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1、考核年度内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的;2、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3、考核年度内有渎职行为的。十三、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1、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2、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3、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4、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本通知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安全事故中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单项或综合性先进(或优秀)评比表彰活动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本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100433B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 2011〕847号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 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 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质〔 2012〕6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 8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 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和相关施工、监理单 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把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加大宣贯。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力度,加强研究 部署,使相关部门、 单位及人员充分认清做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明确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测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舍安全鉴定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二、鉴定专业机构的委托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中小学校舍工程及时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对委托的检测鉴定专业机构承担委托连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主要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专业机构时,要结合前几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鉴定专业机构的业绩及表现,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认真负责、业绩优秀的鉴定专业机构。
三、鉴定专业机构的责任
各鉴定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中小学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鉴定工作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对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委托及鉴定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随意鉴定的行为,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保障校舍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五、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单位、专业鉴定机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影响校舍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鉴于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2009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抗震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抗〔2009〕250号)即日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科技含量和综合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意义
住宅性能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评定方法和程序,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进行评审,然后将评审结果提交住宅性能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最终确定住宅性能等级,并颁发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
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建立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克服住宅质量通病、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对住宅品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多元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维护消费者对住宅性能的知情权,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统筹规划全面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推动力度,2012年每个设区市要选择2~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展住宅性能认定;从2013年起,全省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住宅项目都要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同时,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列入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计划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终审。
三、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拟建、在建或已竣工的住宅均可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2、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程序的规定;
3、拟建、在建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已竣工住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具备入住条件。
(二)认定程序
1、拟建或在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完成后,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格和条件审查后,报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2、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进行设计审查。
3、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通过设计审查的证书和文件,并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4、项目主体施工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申请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审验收。
6、对通过终审验收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志。
7、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终审验收。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刘耀辉
附件: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提纲、申请表、申请评定书可从中国住宅产业网或河北建筑节能网上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提升全省建筑门窗技术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门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促进新型建材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冀建材〔2014〕10号),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切实做好金属门窗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的建筑门窗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产品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将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纳入“河北省建材设备信用平台”,把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及代表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予以公布,作为全省建筑门窗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的程序。建筑门窗供应企业持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可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下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产品使用备案。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验门窗供应企业申请材料原件,并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验,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现场核验情况和初步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意见并向企业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其生产规模、人员技能、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应用等要素条件,通过信息化平台,建立建筑门窗供应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外埠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向本省建筑工程供应建筑门窗的,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河北省建筑门窗供应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三、提升建筑门窗技术水平和节能效果
建筑门窗供应企业要适应市场需求,着力研究高效节能门窗产品的核心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使用功能好、节能效果明显、价格适中、质量可靠、寿命更长、有利于提高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节能门窗。优先发展多腔体塑料门窗和高性能铝合金门窗,鼓励开发研制高性能复合门窗和新型材料门窗,在民居及办公楼宇中,淘汰传热系数大于2.5W/m2·K的建筑外窗。全省住宅(楼宇)建筑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4.8mm,塑料门窗应采用三腔室及以上的型材。对开展75%建筑节能标准试点示范的地区,建筑门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m2·K,穿条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浇筑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2mm,塑料门窗应采用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节能门窗用玻璃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玻璃单片厚度不小于5mm,两玻中空层厚度(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及以上中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同时,建筑门窗制作人员要经过全员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节能门窗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确保建筑门窗功能优良,质量可靠。
四、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建设单位对建筑门窗工程质量负总责,选用的门窗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门窗洞口施工质量负责,应保证洞口尺寸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洞口四周固定门窗处具有足够强度。鼓励建筑外窗安装附框;逐步推行建筑门窗施工现场整体安装工艺。窗框或附框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单位对洞口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窗框或附框安装。门窗供应企业对门窗的安装质量负责,依据设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编制门窗安装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安装。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图集,做好窗框(附框)与墙体、窗框与附框间缝隙的防水和密封。建筑门窗安装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五、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门窗工程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中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采购不合格的建筑门窗。建筑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单位应查验门窗及型材、橡胶密封条、玻璃的合格证、使用备案证书和检验报告,并对门窗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保温性能和中空玻璃露点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门窗不得进行安装。门窗安装完成后,应对门窗的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同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建筑门窗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门窗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建筑门窗行业管理和使用管理的水平,在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