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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简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目标定位,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积极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提升咸宁人居环境质量,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差距短板,突出重点、围绕焦点、攻坚难点、打造亮点,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助推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2.坚持共治导向。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规范高效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坚持效果导向。坚持把管理效果作为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和唯一标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优化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职责任务,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责任,形成统筹协调、协作配合、各尽其责、履职到位的管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全过程、全覆盖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5月底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治理取得初步成效;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责任明晰、措施有效、机制完善的管理体系,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全面落实,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全面达标,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全面规范,施工扰民问题全面改善,文明施工水平全面提升。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咸安区、咸宁高新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电力、通讯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施工作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的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在以上共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做到: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需严格执行施工围挡标准化、场区主要道路全硬化、冲洗设施自动化、降尘处理喷淋化、裸露土地覆盖化、垃圾处理规范化的要求,工地出入口大门及“八牌一图”按照统一尺寸、标准设置;现场分区明确、隔断有序,设备机具堆放整齐,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及时归堆处置或者入库存放、规整到位;放工期间道路场地保持清洁,晴不见灰,雨不见泥;建(构)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及时清运,禁止凌空抛洒;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场地内所有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棚、栏杆、栅栏、容器等保持清洁美观,不得有明显锈迹;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规定。对部分已通过规划评审需要先行进行平场和土方开挖运输作业的个别工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意见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查勘意见受理渣土处置审批并加强监管。

2.交通工程在参照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执行标准的同时,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交通量大的主干道、道路(含隧道、桥梁)维修作业尽量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在交通量较大的节点施工尽量选在夜间进行。夜间施工但白天需要开放通行的路段,应当在上午6点前清场、保洁,恢复满足交通通行条件。 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3.河堤防护、河坝建设、河道清淤、水力发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应当保持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4.房屋拆迁(除)工程应当采取严密的隔离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拆除,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拆迁(除)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警示标志。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使用机械或者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

5.园林绿化施工土地平整后要及时进行草坪建植,暂不能进行草坪建植的,应当洒水降尘或者覆盖。绿化施工现场种植土、带土球树木等应当集中归置于防渗漏材质的垫布上,做到“土不落地”,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砖头、石块、包装袋等废弃物做到当日清洁运走。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要清洗干净,杜绝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并对运输种植土、垃圾肥等易洒落材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绿化洒水作业应当按照要求控制水量和车速,避免路面大面积被淋湿或者将绿化带上的沙土冲到路面。

6.市政维护维修(含应急抢修)工程施工应当封闭或者围挡抢修区域,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封闭区域面积尽可能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现场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者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护栏。提前做好人员、机械、物料准备,8小时内能完成的抢修作业尽量安排在夜间施工,并设置自带电源的夜间警示灯和反光警示带等。进行路缘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时应当带水作业,进行路面破除、清扫施工现场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降尘等措施。进行可能污染周边已建成道路的施工作业时,应当将物料、渣土、垃圾等集中归置于防渗漏材质的垫布上,现场机具及时冲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土不落地。对道路挖掘的施工部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并固定,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7.强弱电(含电力、照明、信息)工程施工参照市政维护工程标准执行,并做到附属箱柜设计科学、定点合理,采取入室、绿化遮挡等方式进行隐蔽。涉及地下管线作业的,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完工后在管道沿线设置路面标志。

8.建设储备土地应当实行围挡封闭管理,围挡设置严格按照《咸宁市建筑工地现场围挡标准图集》《关于规范和改进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执行,保证围挡美观、干净、整洁;加强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对裸土采取植绿等覆盖措施。

(二)规范施工现场作业行为。

1.加强施工扬尘防控。工程项目应当结合季节特点、施工阶段等实际情况,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当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或者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或预判未来24小时即将大于100时,严禁渣土车运输作业;市政、园林、拆迁等工程必须停止产生扬尘的室外作业,施工现场做到洒水车、保洁队伍、扬尘控制措施配置到位。

2.严格渣土运输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数字城管、公安交警视频监管等平台。运输时必须采用密闭运输、平槽装运,渣土不得超过车厢上沿,严禁装运淤泥,严格遵守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速度规定,确保净车出场、不超载、不滴洒漏、不乱倾倒,无带泥上路现象。

3.严禁施工扰民。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施工的项目应当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使用强噪音、强振动的施工机具,夜间22时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因设计或者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需进行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必须按照规定停止施工。施工机械一律停放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占用人行道或者行车通道,机械进退场尽量选择车流较少的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三)规范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管理。

1.严格封闭施工要求。城市道路各路段的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市政维护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同等标准统一设置围挡,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或者酌情调整围挡高度。

2.严格交通疏导要求。项目建设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在施工区段前后适当处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当天不能完成作业的,还应当设置自带电源的夜间警示灯和反光警示带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影响警示效果。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应当妥善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

3.严格周边环境维护要求。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及周边被污染道路,严禁因保洁冲洗致使泥水流入路面,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排水畅通。要及时清运施工淤泥,严禁向路面排放施工污水。

三、职责分工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含产权权属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防治增加费,在招投标或者工程发包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足额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相关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及时制止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特殊情况下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的具体工作,认真落实施工各项保障措施。

市城发集团、咸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咸宁分公司以及燃气、弱电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所建设项目(含储备用地、棚改拆迁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明晰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前期渣土运输工地严格执行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2.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维护、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工程以及业主单位自行建设的限额以下小规模工程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理,负责对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的监管。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文明施工和周边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5.市林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林区工程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6.市公安局:负责群众性治安防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占道施工、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出入口或者通道的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管理维护;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夜间施工审批;负责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实施方案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履行对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工作例会制度,通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层层分解目标,强化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就要管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工作责任、管理标准和保障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全过程管理,推进各领域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

(三)强化部门联动。在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打破行业壁垒,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区域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合力推进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从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抽调工作人员,组建机动督查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在夜间和节假日对工地施工、车辆运输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发挥联合执法质效。

(四)实行严管重罚。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合信息评价体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规范管理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企业、责任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托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及时回应并处置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的举报投诉,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暗访巡查、曝光整改、调度推进等机制,由领导小组统筹,组织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抽查结果抄报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问政工作领导小组等。强化跟踪问效,将抽查结果纳入咸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确保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取得实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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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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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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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文献

赣州市加强市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赣州市加强市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赣州市加强市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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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赣州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中心城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发展较快,商品混凝土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既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又减少了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对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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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 提 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 xx〕75 号)和《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xx 府厅发〔 2016〕4 号)有关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 治污和河流改造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积 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 xx 年,中心城区建成区 20%以上面积达到 海绵城市要求。其中, xx 年至 xx 年,每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 于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的 6%,xx 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于中心 城区建成区面积的 2%。 从 xx 年起,下列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 高铁站前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

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1985)134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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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广州地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他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条施工用地,应当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的,必须经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批准。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四条凡在市区马路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护栏、挡板或围墙(可留车辆出入口),高度不得少于二米。违者。按占用地面长度每米每天罚款十元。挡板(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必须挂设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及建筑许可证号,标牌规格为80公分×45公分。白底黑字、字体清晰,违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栅架平(斜)桥、安全档板(网)、建筑物的上下行人楼梯及在马路人行道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并做到及时维护,和清理杂物。不得存放有碍安全的杂物;和易滑物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否则,每平方米罚款六十元。并限期清除。

第八条施工现场场地和道路应平整、畅通,并应有排水设施。工程所需用各种材料、机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进场,并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归堆放置整齐。工程竣工后,必须在七天内把四周的废物、余泥运走,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现场施工负责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九条现场临时使用水电,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水电、电器设备架设要符合规范,线路、开关、水喉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严禁乱拉乱接。违者,由有关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不准乱倒拉圾、余泥、不准乱扔废弃物;不准把含有砂浆、杂物或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道路和下水道;不准损坏和堵塞原有的排水系统。违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运送散体、流体建筑材料及余泥、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密遮盖、围档措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车轮沾有泥沙及其他浆状污物的车辆不准驶出施工现场。违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所有开挖路面的工程,必须按市《关于加强开挖道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守工期合同,按期完工,做到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工程完工后,必须立即使原开挖路面恢复原状。违者,每天处以二十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市区内属一、二级管理的马路两旁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凡需搭设临时厕所、浴室(更衣室)的,必须报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备案。粪便、污水要有接、载、流措施,并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严禁粪便,污水外流。违者,每天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室内的卫生间严禁使用,不得随地便溺,对造成建筑物污损及排放系统堵塞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并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违章罚款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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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调整的批复简介

文件全文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查<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西北部)>修编的请示》(邯规呈[2012]111号)收悉,经我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认为邯郸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西北部)修编》,符合邯郸市总体规划要求,基本达到了国家《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方案可行,能够指导邯郸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的发展。请你局根据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出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按照完善后的《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调整(2012-2020年)》进行严格控制并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邯郸市中心城区供热规划调整(2012-2020年)》评审会会议纪要(详见河北建设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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