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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的《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明确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停车场里除了专用泊车位,还有普通电动汽车泊位。对于后者的使用情况,《实施意见》也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该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另一方面,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此外,要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
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在新能源车充电站,燃油车占位、充电设备故障等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燃油车“霸占”充电车位,新能源车主只能“干瞪眼”,无法顺利充电。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8〕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2001〕15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5号)、《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 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 2006〕10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
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停车场规划、建立、管理、监督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管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停 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发改委——核准备案 规划局——制定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确保建设用地 园林局——绿地下得建设和协调 人防办——地下停车场审批建设 建设为——立体建设质量监督 物价局——存放服务收费的监管 地税和财政——根据纳税核定奖励或补助 消防支队——消防管理和监督抽查 停车场优惠政策 规费收缴政策——在市中心建设公共停车场,免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 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核定奖励政策——自项目经管纳税之日起对其缴纳的(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惊醒核定,按以下标准奖励补 助投资者:规模 150个之 300个治位的,第一年按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5]141号
目前,城市停车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为切实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规范停车秩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从标准、规范入手,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开展综合整治,营造宜居有序的停车环境。力争在3-5年内,通过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不断改善停车环境,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一)强化规划编制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机制,推动停车设施合理布局。近期,应结合实际,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问题特别突出的地区,尽快组织编制区域或片区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划编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二)严格建设管理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设施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应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要求。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场建设比例,探索新型停车设施建设模式。
三、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一)推行专业化经营
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停车设施经营。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
(二)加强运营服务监管
加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明确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确定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方面,原则上应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消除社会参与障碍。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结、交流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提高行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四、促进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
要尽快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和停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
(二)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
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停车设施使用状况等,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并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近期,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地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试点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并逐步推广。
促进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等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进行付费。
五、严格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一)合理施划
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矛盾,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明确临时路内停车服务对象和设置时限。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二)完善收费政策
路内停车原则上实施收费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要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形成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严重地区高于普通地区的需求调控格局。
六、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
(一)明确居住区停车管理责任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度。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二)改善居住区停车秩序
加快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设置停车指引标志,配备收费、计时、监控、诱导装置等管理设施,引导居民规范有序停车,维护居住区停车秩序。居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管理设施进行维护。
规范居住区停车收费行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鼓励错时共享停车
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七、开展重点地区停车综合治理
(一)把握综合治理的重点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停车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针对城市停车的主要问题,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明确治理目标和具体措施。
近期,各地应尽快组织开展路内停车和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
(二)违法停车综合治理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合力,以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对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停车行为组织专项治理,将违法、违章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路段列为治理重点,努力维护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对道路停车拒付费、超出规定时间停车等行为进行纠正。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入场停车的意识,做到依法停车、合规停车,自觉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研究实施违法停车取证权外判制度,赋予特许经营者等取证权利,利用多方力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三)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
以整顿停车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开展居住区停车治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切实维护停车秩序。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区有机更新,同步进行。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停车管理与规划建设的统筹。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保障城市停车管理的规范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2日
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总价监管的实施意见(豫建设标 [2018] 15号),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人才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区市落实,以需定建、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建设,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引进人才增长趋势,科学确定人才住房建设任务。市本级及各区(市)建设和筹集任务根据上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分解确定。2020年,全市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2021年和2022年度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任务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布。
二、优化房源规划布局
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将人才住房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片区配套能够支撑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集中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开发强度。根据引进人才规模、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产权型人才住房占比,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为主,产权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80平方米为主。
三、拓宽房源筹集渠道
(一)加强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实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设,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以及人才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严格实物配建。除破产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国企改革资金平台”的企业用地外,各区(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及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均应按规定比例实物配建人才住房。各区(市)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配建比例,不得以调整配建比例为借口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配建比例、建设规模、租售类型、户型面积、价格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拟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配建人才住房房源数量的2.5%用于完成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任务。
1.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的物业规划为住宅的,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
2.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以配建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贸企业及列入市级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5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区属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7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4)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3.平度市、莱西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三)购买商品住房。对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可结合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情况,在项目销售前划定20%的房源,向人才发出公告,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四)盘活存量用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
(五)盘活存量用房。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筹集的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实用。对剩余安置住房、棚改腾空房屋、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才住房房源。探索开展社会房源补充租赁型人才住房制度改革,保持住房市场供求关系的稳定性。
(六)打造人才小镇。除列入年度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外,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要选取高铁站点周边等交通便利、配套相对完善的片区打造人才小镇,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单个片区人才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套,所建房源由市级统筹调配使用。
(七)跨区协作建设。为缓解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可通过跨区协作模式建设和筹集房源。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以满足人才对交通便利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合理确定建设地块或项目。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对房源所在区(市)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落实建设指标项目成交楼面地价的12%。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在确保完成辖区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应预留部分配套完善的土地用于跨区协作建设人才住房。
四、加强分配管理
(一)明确分配条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二)统一分配条件和程序。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区(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单位不能单独划定或提高申请条件。
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查重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及周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区(市)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束后,要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三)明确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运营管理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申请人购买住房等信息及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并对外公开房源信息。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保障用地及时供应。加大人才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各区(市)要合理确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将配套设施完善、供地条件成熟的地块纳入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结合人才引进计划和住房需求提前储备用地,确保优先安排、及时供应、应保尽保。新增建设用地、收回使用权的闲置用地、批而未供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建设。全市供应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2020年不少于2095亩、2021年不少于3000亩、2022年不少于30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市)于每年1月15日前,明确全市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供应任务量的40%,6月底前全部完成。
各区(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安排,可通过预借方式解决,优先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市),不予安排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停止除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市),给予1∶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鼓励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提前通过收购、土地整理等多种方式建立人才住房项目储备库,有序向市场投放。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市本级储备用地以及人才小镇的集中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区(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也可由有资质的企业代建。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出让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为集中建设项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多主体参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与商品房用地搭配供应。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的,可通过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保持不变。商业服务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全部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的,可通过协议补地价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人才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要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对人才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可用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收储、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租赁型人才住房房源建设和筹集等;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运用PPP模式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推出住房租赁支持贷款、住房租赁抵押贷款,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险资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方式,多元化筹集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
(三)发挥专营机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自有资源服务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条件成熟时,成立1-2家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房源筹集、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
(四)建立租售调节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对住房的需求变化适时划定部分房源,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租售类型转化。租赁型人才住房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产权型人才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可由财政收购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
(五)加强房源处置管理。人才住房建成后,经市、区(市)两级分配超过3年仍有剩余的,经房源所在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化为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面向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定向建设和分配的人才住房,涉及调整分配条件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房源分配、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市)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负责做好辖区内人才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市本级和各区(市)人才引进数量、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资金以及管理工作经费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区(市)落实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指导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住房项目建设、房源分配,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三)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建立人才住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各区(市)人才住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单列指标并加大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或配合不积极的区(市),按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原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人才住房面积标准
3.青岛市2020年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任务分解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