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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附录划定权限审批。
应当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委托设区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审批。
其他项目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政府规定。
四、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六、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目录
2100433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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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除生活供水水源地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
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现将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 环评股。公示期为 2019年 5月 15日-2019年 5月 20日。 联系电话: 0373-3099629 通讯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市场北街 122号(邮编 453011) 一、拟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 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环境影 响评价 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 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1 新乡 市丰 汇线 业有 限公 司 新乡市 丰汇线 业有限 公司年 产 180 吨人造 丝合线 加工项 目 新乡 市凤 泉区 耿黄 镇东 鲁堡 村北 新 乡市 蓝 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第一项 yx1211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附录:办理《建设项目(餐饮业)选址及申报环评意见表》的指南)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二、行政许可对象: 广州市越秀区内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辖区内市环保局管辖的单位除外)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廿二条第一款、第廿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三条 8.《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9.《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0.《广东省
文件原文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权限划分的请示》(承市建呈【2014】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事宜函复如下: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关于该条款的解释是: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这四类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关于省厅和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划定,《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已经规定的很明确,请遵照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2013年10月8日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管[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