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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复函简介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原文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权限划分的请示》(承市建呈【2014】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事宜函复如下: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关于该条款的解释是: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

文件原文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权限划分的请示》(承市建呈【2014】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划分的事宜函复如下: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关于该条款的解释是: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这四类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关于省厅和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划定,《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已经规定的很明确,请遵照规定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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