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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简介

各市(区)民防局(人防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就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民防局机关部门不再参与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市民防局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每年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加强事后监督。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核查表》等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5、没有成立人防工程质监站的市(含吴中区),可委托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相关职能,其委托书和委托的相关内容须在6月23日前报我局备案。各市(含吴江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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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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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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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通知文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格式:pdf

大小:246KB

页数: 27页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1.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合格后,市人防办审批科应告 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将审批资料移交 市人防办工程科。 2. 建设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

格式:pdf

大小:246KB

页数: 13页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1.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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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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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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