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防局(人防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就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民防局机关部门不再参与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市民防局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每年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加强事后监督。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人防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核查表》等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5、没有成立人防工程质监站的市(含吴中区),可委托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相关职能,其委托书和委托的相关内容须在6月23日前报我局备案。各市(含吴江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