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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经自查合格后,向天府新区质安站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2.建设工程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分阶段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
4.深基坑工程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咨询论证、施工、验收和监测等管理,确保深基坑安全。
5.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和参加质量安全验收工作,并按照《天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指南》将需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内容告知天府新区质安站。
二、各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
1.设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2.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和文明施工负总责,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应对工程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文件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任何责任主体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勘察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3.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勘察报告等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技术措施应能确保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安全,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包含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三)施工单位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2.应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文)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验收工作。
3.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4.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天成质安发〔2014〕9号)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和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凡超过8年的老旧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使用。
2100433B
各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测、设备安拆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天府新区质安站)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分析问题入手,提出一系列解决办法,比如: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全民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建立诚信档案,让员工及时再充电等手段,从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如下:1、负责各区、县级市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2.受市建委委托,负责监...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 2011〕1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 2011-7-27 15:48:47 作者: admin 点击: 12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 6月 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 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 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1 文号:闽建建 [2014]36 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有效遏制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 切实消除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等模板 制作安装质量突出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规建[2006]312号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确保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参照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投标报名、标前通报会、开标定标会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提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评审或预 审,只要符合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条件要求并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均有资格参加报名及投标,但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投标报名、参加标前通报会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项目经理)。
2、拟投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持有效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参加开标定标会(以上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管理班子人证相符)。
3、投标企业应在报名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的账户直接转入招标单位帐户。投标企业应在报名的同时提交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以汇款转帐日期为准),未按期交纳的不予接受报名。
4、凡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参加标前通报会和开标定标会和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5、凡通过资格评审或预审,取得合格投标人的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应在开标前5日书面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登记,但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放弃投标 的,给予停止一年投标的处理;无故放弃投标(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定标会)的,一次给予不良行为登记备案,二次取消投标资格一年并 上网公示。
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减少人为操作因素,遏制围标串标,保证公平合理。
1、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实行最 高报价值的办法,遏制哄抬标价的违法行 为,防止低于成本报价的现象发生,维护招 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设工程规模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用“业绩报价二次法”定标,其余项目一律实行“报价随机抽取法”定标。
(1)“业绩报价二次法”,一是开启业绩入围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业绩审查评定,按照投标企业资 质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等得分排名情况:如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不超过12家时,选择前8名企业作为入围企业参加开标;如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12家时,选 择前12名企业作为入围企业参加开标。未入围的投标企业的投标,属无效标。二是采取二次均值法定标,即业主标价为A值,所有入围的投标企业报价,去掉一个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为B值,(A+B)÷2=C值,取低于且最接近C值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该投标企业则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取 次低于且次接近C值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企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如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C值,则取最接近C值的投标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取次接近C 值的投标企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报价随机抽取法”,是在全部投标企业开出的投标报价中,数量在12家以上的,随机抽出10家,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取平均值为中标 价。最接近且低于或等于平均值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一,次者为候选人二,以此类推;数量在12家以下的,随机抽出8—6家,按上述办法计算中标候选人; 数量在5家(包括5家)以下的,按合理低价中标法定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定人、定时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代理资格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登记备案。(1)由规划建设局分 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监察局执法室主任、设计与招投标科(股)长等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每周五上午9:00—12:00时,集体审查招标文件; 严把审查关;(2)严格法定程序和标准,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准进入交易市场,严把准入关;(3)纠正招标人“量身定做”设关卡排斥潜在投标人;并 及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严把监督关。
2、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要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3、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 用,以交易中心为平台,建立中标候选人公 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建立“中标单位信息跟踪管理制度,创建网上公布信息、奖罚事项、跟踪监督等有关内容的信息网页,逐步形成信息化管理。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4、加强中标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
(1)中标单位在施工报建、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按投标文件中拟派该工程项目的管理班子的名单报建登记,并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行政监督部门对现场实施不定期抽查,当第一次发现中标单位不严格履行承诺,项目管理人员人证不齐,不到位等情况时,根据实情,限期整改,并上网通 报;当第二次抽查出现上述情况的,视同违法转包分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河源市规划建设局 河 源 市 监 察 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文件原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完善报建制度
村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层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设项目把好初审或审批关。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由市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基建手续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统一办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市乡两级建设管理业务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住宅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监管体系
(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对各方主体的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审查,推荐不同类型的新型住宅设计通用图集,逐步引导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的结构型式转变。
(三)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所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及信息通报月例会制度,重点检查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原材料质量,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规范执行情况和基建程序情况。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分片巡查服务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建立培训制度。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资料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和承建方,在报建程序和建设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进一步明确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仁府发[2006]2号)执行。具体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镇建设管理所负总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二)建设局及其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对全市村镇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实施行业日常监督和指导。
(三)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要积极主动为村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