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2100433B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  ...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唐山市城管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我省今年的暑期、汛期已经来临,暑期、汛期也是我省工程建设的高峰期,是施工现场食物中毒、火灾、触电、坍塌等事故多发的季节。为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做好我省暑期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暑期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充分认识做好暑期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人员,狠抓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措施,加强对事故多发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制订严密监控措施,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现场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科学严谨的作风做好建设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
二、针对暑期汛期建筑施工特点,有重点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一)各级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是治理活动。对于非法违规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罚款的罚款,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议。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暑期汛期特点,组织对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要认真安排,严密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要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经复查后及时消户。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所辖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
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做好安全防护:对工程的临边、洞口防护和深基坑、管沟、脚手架及大型模板支撑系统、塔吊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施工现场办公、生活设施、职工宿舍的防暴风雨及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起重伤害事故等多发性事故。做好高温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对夏季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工人要提供必要的降温设施和清凉饮品,安排好作息时间。在高温时期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要为一线作业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做好高温天气(35℃以上)中的劳动保护工作,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高温露天作业,并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三、严格值班值守,做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暑期汛期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在岗值班,并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二是要关注气象、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报预警。在暴风雨前要组织做好排水设施检修,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对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建筑边坡、临时设施等的监控防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对在暑期汛期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三是要制定和完善节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好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保定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了“消防责任状”,确定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二、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地方标准。
三、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四、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五、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六、负责指导村、镇(乡)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七、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九、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为落实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消防责任状。请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消防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对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日
2100433B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从我省情况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共发生此类火灾事故9起,虽未造成严重损失,但也暴露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教训,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全力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两个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指导。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要明确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三、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务必做到“六个必查”:一是必须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是否落实;二是必须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施工现场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三是必须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四是必须检查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防火间距要求;五是必须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是必须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够当场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宣传贯彻新修订《消防法》,广泛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以及自救逃生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通报当地火灾形势、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人员防火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消防安全检查,普遍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施工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五、加强执勤战备,提高灭火演练能力。各级消防部门要认真吸取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济南奥体中心及哈尔滨“经纬360度”火灾教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尤其是抢救疏散人员的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出动,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火和灭火救援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辖区中队,确保灭火预案制定准确无误。同时,要积极与辖区单位沟通,建立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