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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及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2021年3月1 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铁路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在铁路规划建设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高标准、重高速轻普速、重投入轻产出等情况,铁路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有序推进铁路规划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全面增强铁路安全质量效益、服务保障能力和综合发展实力。到2035年,使铁路网络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完善,铁路债务规模和负债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规划指导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民融合需要,综合考虑铁路与公路、水运、民航、城市交通等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形成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包括铁路中长期规划和铁路五年发展规划。铁路中长期规划主要明确发展战略、网络骨架、通道功能等,确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为铁路长远发展留出空间。铁路五年发展规划主要明确发展任务、项目安排、建设标准等,安排铁路规划建设阶段性工作。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要合理布局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优化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结构,促进客运与货运协调发展。加快推动铁路进港口、物流园区和大型工矿企业,推动大宗及中长途货物运输向铁路转移。严格控制建设既有高铁的平行线路,既有高铁能力利用率不足80%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平行线路。新建铁路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内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各地要根据国家级铁路发展规划,按照需求导向、效益为本的原则,编制城际、市域(郊)等区域性铁路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铁路建设规划管理机制,科学论证项目建设时机和方案。加强与国家铁路企业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多网融合、资源共享、支付兼容,具备条件的线路尽快实现安检互信、票制互通。严禁以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

三、合理确定标准

规划建设贯通省会及特大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500万人次/年以上、中长途客流比重在70%以上的高铁主通道线路,可采用时速3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串联规模较大的地级以上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000万人次/年以上、路网功能较突出的高铁线路,可预留时速350公里条件。规划建设近期双向客流密度1500万人次/年以上的高铁区域连接线,可采用时速2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城际铁路线路,原则上采用时速200公里及以下标准。除此之外,规划建设中西部地区路网空白区域铁路新线一般采用客货共线标准。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客流密度等技术指标的论证审核,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高速铁路运营后要尽快按照设计标准达速运行,普速铁路要充分用好通道资源,提高货物运输能力和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有富余资源的铁路可按照市场化方式适当开行城际列车和市域(郊)列车。

四、分类分层建设

干线铁路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挥主体作用,负责项目建设运营,效益预期较好的项目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以有关地方和企业出资为主,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建设运营方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要为项目业主办理与国家铁路接轨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在开工前办完接轨手续。

五、有效控制造价

严把铁路建设项目审核关,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强化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征拆范围和补偿标准,除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外,要满足财务平衡的要求,避免盲目攀比、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加强项目管理,鼓励采用自主化技术装备,优化施工组织,严禁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需增加中央财政出资的,要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的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线路里程、直接工程费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与建设规划相比增幅超过20%的,要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六、创新投融资体制

全面开放铁路建设运营市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分类分步推进铁路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优质资产上市。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路网使用、车站服务、委托运输等费用清算和收益分配规则,保障路网资源统筹配置、公平共享,确保投资者参与项目决策、建设、运营的合法权益。借鉴城市轨道交通开发模式,加强土地综合开发,既有可开发用地可依法依规变更用途,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加快盘活,新增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同管理。

七、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通过多种渠道增加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确保中西部铁路项目权益性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要用好铁路建设基金,增强出资能力。创新铁路债券发行方式,提高直接债务融资比例,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理顺铁路运价体系,完善客运票价浮动机制,健全货运价格形成机制。各地要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保障铁路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加大对中西部铁路项目的支持力度。涉及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涉藏州县以及南疆、重点沿边地区的国家铁路项目,原则上以中央出资为主。科学研究界定铁路公益性运输范围并建立核算和补贴机制。建立健全铁路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地方项目出资能力、运营补亏能力等审核,合理控制债务负担较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地区的铁路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加强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强化联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开展跟踪督导,适时组织阶段评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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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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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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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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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格式:pdf

大小:165KB

页数: 20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X〕X号)和《中共 X省委、 X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X发〔X〕 X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 X 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X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 X重要 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次 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 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一尊重五统筹” 为遵循,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为建设“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 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转变城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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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陈政高部长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陈政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5年的56.1%,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备,城市各项功能日趋健全,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我国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城市持续健康发展。比如, 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破解城市发展难题,弥补城市发展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现代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29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重点突破,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讨论通过,近日《若干意见》正式印发。        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若干意见》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着眼于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科学的顶层设计,这必将对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崭新局面发挥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若干意见》描绘了未来的城市发展蓝图,这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若干意见》,推进城市科学发展,必将会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三)有利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强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镇化质量、释放城镇化潜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有利于建设美丽中国。《若干意见》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五)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若干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与人民切身相关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作为核心,着力破解制约城市科学发展深层次问题,推动治理“城市病”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让城市更安全、更高效、更和谐,使人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延续历史文脉。        (三)提升城市建筑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四)推进节能城市建设。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六)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制定并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七)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积极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形成政府、社会、市民等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市管理格局。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贯彻落实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敢于担当,勇往直前,雷厉风行,务求实效,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农村工作和城市工作是各级党委工作的两大阵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充分认识城市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城市党委和政府是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省(区、市)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市现代化行动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要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抓手,带动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强化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推进改革创新。实现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完成部、省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市、县城管领域的大部门制改革,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全面覆盖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实行依法治市。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大力气抓依法治市。科学立法方面,要加快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方面,要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文明守法方面,要推进城市管理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增强市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注重人才培养。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关键在人。必须加大人力资本投入,稳固城市发展的智力支撑。要培养高素质的城市干部队伍,做到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要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院、建筑师事务所,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建立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五)提高市民素质。要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七)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要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结语        《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的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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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解读

2016年8月3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特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市发展取得一定成就,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针对当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弥补城市发展短板,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路径和发力点。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我省省情实际,重点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一是加强《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等区域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提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批准5年以上的要抓紧启动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批准2年以上不满5年的要及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三是认真总结“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一是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充分体现甘肃地域、文化和风貌特色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甘肃省编制城镇风貌规划指南》和《甘肃省城镇风貌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全面完成本地区城镇风貌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提出进一步支持我省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事务所的发展,鼓励设立建筑师工作室、事务所等,开展省级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带动全省设计行业水平创新和提高。

(三)提升城市建筑水平。提出落实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充实质量监督机构队伍,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出划分风险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提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容积率方面给予支持,力求实现到2025年底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四)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二是细化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任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土地部门要加大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用地供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条件新建、扩建停车设施并面向公众开放,出台停车设施市场化投资运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要确保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占地规模达到人均0.5-1平方米,逐步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五)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实施意见》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重点强调了根据各城市降雨量的差异,进行分类指导与实施。《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的目标。《实施意见》增加了督导兰州、白银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内容,提出力争用5年的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六)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一是提出完成权责清单制定,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规划建设依法依规有效实施;二是结合中央关于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提出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三是力争2020年兰州、陇南、敦煌建成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提出充分发挥省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城乡发展、指导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提出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确保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二是针对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总体相对薄弱的“短板”,提出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要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组织各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级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定期组织新任市(州)、县(市)主要领导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省、市州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本法规和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必修课。提出要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措施。如何把《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迅速消化吃透政策内涵,并结合具体工作认真执行;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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