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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正式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中已经规定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违法。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①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承重墙是禁止拆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是被禁止的:(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第82号)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第82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WORD格式,共3页.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办法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 1月 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 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 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 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 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 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 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投
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处理: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