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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时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问题
共有建筑面积
1)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a)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
b)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c)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
d)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e)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
f)共有的室外楼梯;
g)共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h)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2)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a)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b)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
c)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设备用房、管理用房;
d)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e)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3)共有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共有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
5)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共有建筑面积主要的可分成三类:
a)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
b)功能区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内分摊。
c)层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不相同,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则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可分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如果一幢楼各层的套型一致,共有建筑面积也相同,例如普通的住宅楼,则没有必对共有建筑进行分类,而可以以幢为单位,按幢进行一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直接求得各套的分摊面积。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比较复杂,一般要进行二级或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分摊。因此在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之前,应首先对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和归属。
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不仅会让消费者在购房时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来要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而随着房屋精装修政策乃至未来房地产税出台,购房者遭遇到的不公还将进一步加剧,产生的各类矛盾也将愈发尖锐 。
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中共有建筑面积问题的探讨
在房屋产权面积计算过程中,最具有争议性以及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共有面积的计算。因而,准确的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是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阐述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以及分摊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新华网 (2003-05-20 10:16:01 ) 来源:房地产时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房产测量规 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 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 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 或确系计算错误的, 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 更。
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应该分摊的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筑面积 ,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通常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为: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