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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和制止。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贵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标示在贵阳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
第八条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本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活动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四)燃放烟花、焰火;
(五)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距离贵阳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第十一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得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贵阳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审批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机场净空状况检查,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贵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航空器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八条 在贵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以下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千米,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贵阳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饲养放飞鸟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协调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类管理工作。贵阳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和管理饲养、放飞鸟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时,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十五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贵阳机场飞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够悬浮于空中的气球。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贵阳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八条 在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升空物体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应当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批,提供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贵阳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由气象行政部门依据《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贵州分局。
(三)机场管理机构,是指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四)贵阳机场运营主体,是指依法组建的直接从事机场安全与运营作业的独立法人单位。
(五)贵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贵阳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六)贵阳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贵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贵阳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贵阳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南北外指点标台两端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七)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饲养、放飞鸟类需严格控制的区域包括:
1.南明区的见龙社区和龙洞堡社区;云关乡云关村关口田、落宝寨、水库、季家庄、云关坡、大洞口、跳灯河、二甫冲、小云坡等村民组,木头村老街、新街、木头寨、墨坡、沙树林、马鞍山、老李坡等村民组;永乐乡罗吏村芹菜田、新河、大寨、小寨等村民组,柏杨村宋家院、柏杨坪、岩脚寨、上寨等村民组,水塘村关口、江西坡、尖山、新寨、上寨、下寨等村民组,干井村桐木三寨村民组;小碧乡下坝村、二堡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猫硐村、秦棋村、云盘村、甘庄村等村。
2.乌当区高新社区的阿栗村旧寨、汪家寨、新寨、粟木山、小街、阿者、大转湾、高枧等村民组。
第三十九条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随机场改、扩建或行业标准变化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规章(类别)
修改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
2019年7月15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十七、《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三)第十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四)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十八、以上17件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你好,机场安检有招聘嘛,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一、总则 1.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保指标达标。 2.基本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全员行动、保护环境、企业 受益、造福员工; 3.基本任务 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重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控制和 消除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基本责任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和 污染环境的行为; 5.组织机构 5.1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设一级机构、三级管理,质管部履行事业部的环保管 理日常工作; 5.2 责任部门、车间配备兼职环保员。 二、责权 部门 岗位 责 权 质管 部 部 门 经理 组织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 组织编制、 审定环境保护规划、 污染防治计划及 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标准; 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界定、 考 核、以及限期整改措施的提出和审批后的督促实施。 对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健 全、优化和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概况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位于贵阳市东郊龙洞堡地区.距贵阳市公路距离约14公里.机场于1997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飞行区等级为4E.跑道长3200米:航站楼面积约3.5万平方米.随着航空业务量的快速增长,2005年旅客吞吐量超过300万人设计容量.2009年旅客吞吐量达到569万人次;目前.贵阳机场各项运营资源已经饱和.机场扩建迫在眉睫。
因道路改造提升施工,8日20时,龙洞堡大道黑垭口隧道南岳山隧道往龙洞堡大道方向需封闭施工,工期约半年。
8日20时,龙洞堡大道黑垭口隧道南岳山隧道往龙洞堡大道方向(出城向)封闭施工,届时,南岳山隧道往龙洞堡大道方向车辆将向左改道半幅通行,车流量大时可能会出现排队缓行,前往龙洞堡方向的车辆可提前绕行。
建议路线
1、从蟠桃宫走汤巴关路前往;
2、从中环路南段下南厂路匝道左转至南厂路,经解放路、机场路上龙洞堡大道;
3、从中环路南段右转富源路匝道至富源路东站立交掉头,园林路口右转上机场路,兴业西路匝道右转至龙洞堡大道;
4、从富源路,西南环线上龙洞堡大道。
目前,各分流点已安装指路牌,黑垭口隧道封闭施工期间,各重要路口都将加强值守,请广大驾驶员服从交警指挥,不随意变道加塞,避免引发交通事故造堵。
受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于2011年5月29日至31日在乌鲁木齐和北京组织召开了《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总体规划(2011版)》评估会议。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邀请了机场规划、空域及飞行程序、总图工程、公用设施、供油、综合交通和市场分析等专业的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在会前审阅了规划文件,并于5月29-30日在乌鲁木齐踏勘了现场,召开了预备会,提出了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经讨论形成了专家组意见初稿。在31日的正式大会上,民航局机场司、发展计划司、飞标司、空管办,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乌鲁木齐市政府等部门领导出席,与会代表听取了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总体规划》的介绍后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专家组据此形成了最终的专家组意见,会议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尽快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
在民航局和国家各部委的关心和支持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已顺利建成并投产,可满足年旅客吞吐量163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7.5万吨,年飞机起降架次15.5万架次的需求。按照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趋势,2011年,乌鲁木齐机场旅客吞吐量将突破1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飞机起降架次将分别达到11万吨、9.5万架次。预计至2015年,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将达到173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飞机起降架次将分别达到23万吨、16万架次,机场现有跑道、航站楼等基础设施的设计容量将饱和。 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和2010年5月、2011年5月两次援疆工作会议上都强调了要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制定和规划实施。 2010年6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与自治区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民航跨越式发展的专题会谈纪要》。《会谈纪要》明确指出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打造成为我国西部门户枢纽机场,“十二五”期间,启动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第四期改扩建工程,新建第二跑道,扩建航站楼及配套设施。 在中国民航局主持编制并新近出台的《中国民用航空第12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要强化乌鲁木齐机场区域枢纽功能,满足新疆地区快速发展需要,并将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列入“十二五”时期运输机场建设项目。 本次评估会议的召开,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满足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航空业务量增长需求,为十二五末将乌鲁木齐机场打造成我国西部门户枢纽机场夯实了基础。
研究各种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通信和电子设备的干扰,以及限制和防护各种干扰与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防护措施。随着电气化的发展,人类生活环境中各种电磁波源越来越多,例如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家庭用的微波炉、工业用的高频炉等;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和电晕放电引起的高频电磁场等。这些电磁场的场强超过一定限度、作用时间又足够长时,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不希望的电磁辐射过强时,还会干扰其他电子设备和通信。对此,都需要进行防护。
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个现代工程系统或装置,不是电磁污染源,就是被污染的对象,或兼充两种角色。例如无线电广播、电视台、微波通信站,工业用高频炉和家用微波炉,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和电晕放电引起的高频电磁场等,当场强超过一定限度、作用时间足够长时,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输电线路的电磁感应以及电磁辐射强度超过某一限度时,又可能产生对广播、电视、电信及电子设施的干扰。电磁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超过某一阈值时,还能引起火药、雷管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火灾爆炸事故。
高压、超高压、特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和附近的静电感应可能造成对人的电击,严重时可导致伤亡;长时间作用于居民还可能造成生理上的不良影响、血球的断裂以至脱氧核糖核酸( DNA)的变异。特高压输电线电晕放电产生的可听噪声,即宽频带噪声——爆裂声(无规噪声) 和 100 赫 及其整数倍 的纯音——嗡嗡声(交流声)影响身心健康,成为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判据。流过大型接地网中的大量交流或直流电流,在行人的两脚间(约0.8米)的电位差或附近金属物与脚之间(约0.8米)的电位差 ,超过一定值时,可能 造成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的电击。直流输电换流站接地网的电流以及为防止输油(气)管道电蚀而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所流散的地中电流,可能造成附近其他金属建筑物的电腐蚀。
为防止电磁污染,各国都制订了电磁辐射控制标准。对广播、电视、各类通信台站的工作人员长期在电磁辐射下作业,制订了安全作业标准,即不同频段下允许工作的最大功率密度和电场强度值以及允许连续工作时间。对台站周围居民,制订了电磁辐射环境卫生标准,一般取上述安全允许值的 1/10。对输电线路,制订了走廊宽度标准,走廊边缘允许的工频场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限值,以及高次谐波影响限值标准。例如,有些国家制订了走廊边缘的地面工频场强不超过 4千伏/米,导线下及附近的汽车的最大感应电流不得超过 5毫安等电磁环境保护标准。